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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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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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