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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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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于2003年5月21日经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同时声明: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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