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于1958年6月25日经第42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