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各项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按赞成键,可以按反对键,也可以按弃权键。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
二○○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