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编辑:
上海律师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余海关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设立新余海关的请示》(赣府文[200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新余海关(正处级),隶属南昌海关,管辖区域为新余市、宜春市和萍乡市。
二、核定新余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南昌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国务院
2004年9月16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