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编辑:
上海律师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新机场海关机构设置问题的请示》(粤府[2003]3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机构名称、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不变。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10月19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