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编辑:
上海律师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
中国残联: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请示》(残联(2004)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二、同意成立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组成方案,具体人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经费预算请按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