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上海
宝山
长宁
崇明
奉贤
虹口
黄浦
嘉定
静安
金山
闵行
浦东
普陀
青浦
松江
徐汇
杨浦
闸北
劳动
婚姻
债务
房产
交通
医疗
刑事
税法
公司
合同
证券
知产
网络
海商
涉外
顾问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编辑:
上海律师
来源:
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2004年8月11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