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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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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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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200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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