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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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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6]4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87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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