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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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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指在当地广泛开展的某种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
  第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二)当地政府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并将其纳入当地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三)广泛开展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为当地群众喜闻乐见,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四)拥有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代表人物和骨干队伍,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建有规范和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五)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并有开展活动的基本经费保障。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均可提出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凡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单位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所在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及社区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人口概况、基本历史)以及开展特色文化艺术活动的历史沿革、特点及发展情况、代表人物及骨干队伍、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地域影响力、发展规划、措施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申报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三)申报图片:包括造型艺术作品图片、表演艺术演出照片及有关活动的现场照片。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名单”,名单次序按照推荐顺序排列,名额不限,并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文化部。
  第七条 评审期间,文化部成立“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委员会,并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派考察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抽查审核。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文化部通过媒体对评审专家委员会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一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申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限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取消命名申请。经文化部审核后,取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被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督查和审核。
  文化部将不定期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个别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
20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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