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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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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汽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5200元调整为4980元,每吨下调220元。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油价格按下调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基准价按照出厂价格调整幅度等额下调。下调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下调。
  五、下调后的价格自2007年1月14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下调后的汽油零售基准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油具体零售价。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增加成品油生产,做好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月16日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5650
   天津市 5440
   河北省 5440
   山西省 5505
   辽宁省 5440
   吉林省 5440
   黑龙江省 5440
   上海市 5455
   山东省 5450
   湖北省 5465
   河南省 5460
   海南省 5575
   广东省 5515
   广西自治区 5575
   宁夏自治区 5445
   甘肃省 5425
   新疆自治区 5235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5455
   南京市 5425
   杭州市 5455
   合肥市 5460
   福州市 5490
   南昌市 5460
   长沙市 5455
   成都市 5645
   重庆市 5630
   贵阳市 5605
   昆明市 5635
   西安市 5425
   西宁市 5395
注:表中北京市汽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4)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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