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公司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公司的批复
深圳市贸工局:
《关于在美国设立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公司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6)2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KWIKWAY PRODUCTS,INC.合资,在美国爱荷华州马里恩市设立“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5万美元,总投资49万美元,其中,中方以现汇出资25万美元;外方出资24万美元。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轮胎维护设备的销售和服务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