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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附则I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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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2届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以MEPC.118(5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第1章-总则
第1条
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期满之日相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2 相关管系系指从货舱吸入点到岸接头用于卸货的管系,包括与卸货线路公开连接的船舶所有管系、泵和过滤器。
3 压载水
清洁压载水系指装载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自上次用于装载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专用压载水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离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
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并经本组织修正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19(22)号决议通过的并经本组织修正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但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5 水深系指海图深度
6 在航途中系指船舶在海上包括偏离最短直线航道的航行。就实际航行目的而言,会造成海上大范围实际又合乎情理的排放。
7 液体物质系指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力不超过0.28 MPa的物质。
8 手册系指根据本附则附录6 所给样本编写的《程序和布置手册》。
9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某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基线的距离,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的距离: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
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2°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
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的连线。
10 有毒液体物质系指《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或18条污染类一栏中所指明的或根据第6.3条规定经临时评定列为X、Y或Z类的任何物质。
11 PPM系指ml/m3。
12 残余物系指任何需处理的有毒液体物质。
13 残余物/水混合物系指以任何目的加入水的残余物(例如油舱清洗、加压载水、舱底含油污水)。
14 船舶建造
14.1 建造的船舶系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船舶改建为化学品液货船时,不管其建造日期为何时,开始改建的日期应作为化学品液货船的建造日期。但此改建规定不适用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船舶改装:
.1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和
.2 根据《散装化学品规则》,此船已证明为仅运载由该规则确定为只具有污染危害的物质的货品。
14.2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此阶段:
.1 可以辩认出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以及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占全部结构材料质量估算值的1%,取较小者。
15 固化/非固化
15.1 固化物质系指有毒液体物质,其:
.1 物质的溶点低于15℃,处于卸载时溶点以上不到5℃的温度;或
.2 物质的溶点等于或高于15℃,处于卸载时溶点以上不到10℃的温度。
15.2 非固化物质系指不是固化的有毒物质。
16 液货船
.1 化学品液化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散装装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液体货品的船舶。
.2 有毒液体物质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包括本公约附则I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17 黏度
.1 高黏度物质系指在卸载温度下黏度等于或高于50 mPa.s的X或Y类有毒液体物质。
.2 低黏度物质系指非高黏度物质的有毒液体物质。
第2条
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则适用于所有准予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2 如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的装货处所准予装载有关本公约附则I所涉及的货物时,则本公约附则I的相应要求也应适用。
第3条
例外
1 如系属下列情况,本附则的排放要求不适用于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1 此排放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
.1 如果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
.2 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地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或
.3 此排放系经主管机关批准用以对付特殊的污染事故,使污染损害减至最低限度。但任何这种排放,均需经拟进行排放所在地区的管辖政府批准。
第4条
免除
1 对于因物质分类升级而对装载要求的修正,应适用下列情况:
.1 凡对本附则、对《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及对《散装化学品规则》的修正牵涉到因装载某些物质要求的升级而对结构或设备和装置进行改变,如果认为马上适用该修正案显得不合理或不实际,则主管机关可对在该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适用该修正案予以修改或推迟一段时间。就每一物质而言此类放宽应予以确定;
.2 主管机关根据本段落允许放宽适用的修正案,应向本组织递交一份报告,其中详述有关船舶、证明其装运的货物、各船所从事的贸易及放宽的理由。该报告还应转交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有),并应在本附则第7或9条中提及的证书上反映出免除的内容。
.3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IBC规则第17章相关脚注确定为准予载运单个识别的植物油类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免除第11条的载运要求,但该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根据本条规定,有毒液体物质货船(NLS)应符合IBC规则划定的3类船舶的所有要求,液货舱位置除外;
.2 在本条中,液货舱应位于下述舱内距离。液货舱全长应由压载舱或除装运油类的液舱外的处所保护,如下:
.1 翼舱或处所应布置成液货舱位于舷侧板型线内侧不超过760mm处;
.2 双层底液舱或处所应布置成液货舱底部与从直角到底部外板测量的底部外板型线的距离不超过B/15(m)或从中线测量不超过2.0m,取较小者。最小距离应为1.0m;以及
.3 相关证书应显示所给予的免除。
2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第12.1条的规定不需要适用于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并由主管机关确定为从事以下限制航行的船舶:
.1 现行公约一当事国国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或
.2 现行公约各当事国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
3 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果:
.1 每次将对含有X、Y或Z类物质或其混合物的液货舱进行清洗或压载时,是根据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附录6的要求批准的预清洗程序进行的舱室清洗,洗舱水排至接收设备;
.2 随后的洗舱水或压载水排入接收设备或根据本附则其他规定在海上排放;
.3 就本条而言,上述港口或装卸站的接收设备的配给量由这些港口或装卸站所在的现行公约的当事国政府批准;
.4 在船舶航行于现行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以及
.5 对本附则所要求证书的签注应表明该船仅从事此种限制航行。
4 船舶由于结构上和作业上的特点,液货舱无需压载并仅在修理或进坞时才要求洗舱,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免除第12条的规定:
.1 船舶的设计、构造和设备,已由主管机关按其用途予以批准;
.2 在修理或进坞之前可能进行的洗舱所产生的任何流出物排至接收设备,该接收设备的配给量由主管机关确定;
.3 本附则要求的证书表明:
.1 每个被准予装运有限数量的类似物质的液货舱,无需马上清洗就可装载其他货物;及
.2 免除的细节;
.4 船舶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批准的操作手册;以及
.5 在船舶航行于现行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情况时,主管机关将免除的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公约各当事国使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有)。
第5条
等效
1 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以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代替物,只要此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与本附则中所要求的至少是同等有效的。主管机关这种权力,不得扩大到以操作方法达到控制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并作为等效来代替本附则各条所规定的那些设计和构造特点。
2 允许按照本条第1款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械作为本附则所要求的代替物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有)。
3 虽然有本条第1和2款的规定,凡准予装运适用的《气体船规则》中所列有毒液体物质的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应被认为等效于本附则第11和12条中的构造和设备要求,只要液化气船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根据准予船舶装运散装液化气的适合的《气体船规则》,持有适任证书;
.2 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防污染证书,其中载明气体船仅可装运适用的《气体船规则》中所确定和所列的有毒液体物质;
.3 提供专用压载装置;
.4 提供泵吸和管系装置,在主管机关满意的情况下确保在卸货后舱内及其有关管系内的货物残余量不超过第12.1,12.2或12.3 条所要求的适用量;和
.5 备有一份主管机关认可的手册,确保操作中没有任何货物残余物与水混合在一起,并且在适用手册中规定的通风程序后,舱内没有任何货物残余物。
第2章-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清单
1 就本附则规定而言,有毒液体物质应分为以下4类:
.1 X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危害,因而应严禁向海洋环境排放该类物质。
.2 Y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对海上的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损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类物质的质和量应采取限制措施。
.3 Z类:这类有毒液体物质,如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将被认为会对海洋资源或人类健康产生较小的危害,因而对排放入海的该列物质应采取较为宽松的限制措施。
.4 其他物质:以OS(其他物质)形式被列入《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8章污染类别栏目中的物质,并经评定认为不被列入本附则第6.1条所规定的X,Y或Z类物质之内,因为目前认为当这些物质从洗舱或除压载的作业中排放入海时,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海上休憩环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无危害。排放仅含有被列为'其他物质'的物质的舱底水或压载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不应受本附则任何要求的约束。
2 对有毒液体物质进行分类的导则列于本附则附录1中。
3 如拟散装运输的液体物质尚未按本条第1款予以分类,则与该作业有关的本公约当事国政府,应在本条第2款所述导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一个暂定类别。在各有关政府之间未达成完全一致之前,此种物质不应装运。生产或运输国家的政府及发起达成有关一致的国家政府应尽快(但不得晚于达成一致后的30天)通知本组织并提供这种物质的细节和暂定类别,以便每年向所有当事国通报,供其知晓。在所有此类物质被正式编入IBC 规则之前,本组织应保持一份此类物质和暂定类别的记录。
第3章-检验与发证
第7条
化学品液化船的检验和发证
尽管有本附则第8、9和10条的规定,由本公约当事国按照《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或《散装化学品规则》规定(如适用)检验并发证的化学品液货船,应视为已符合上述各条的规定,按《规则》签发的证书应与按本附则第9条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样的承认。
第8条
检验
1 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进行下述检验:
.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本附则第9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本附则所涉及的船舶而言,应包括对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全面检验。此种检验应保证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2 换新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除非本附则第10.2、10.5、10.6、或10.7条适用。换新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3 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三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本条第1.4款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中期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附属的泵和管系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这种中期检验应在根据本附则第9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上进行签注。
.4 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之前或之后三个月之内进行,包括对本条第1.1款所述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了维护,同时确保其满意地满足船舶营运的目的。这种年度检验应在根据本附则第9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上进行签注。
.5 附加检验,视情而定的总体或局部检验应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调查所导致的修理之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进行。这种检验应确保已有效地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且这种修理或换新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合格,船舶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2.1 关于执行本附则规定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是,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组织。
2.1 本条第2.1款所述经认可的该组织应遵守由本组织以A.739(18)号决议通过并可能由本组织进行修正的导则;以及由本组织以A.739(19)号决议通过并可能由本组织进行修正的规范,但是这些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适用附则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2.3 指定验船师或认可机构进行本条第3款所规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至少应授权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1 要求船舶进行修理;和
.2 应港口国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检验。
2.4 主管机关应将授权给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的具体职责和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官员参考。
2.5 如果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组织确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在此种状况下船舶出海会对海上环境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时,该验船师或机构应立即确保纠正工作付诸实施并在适当时候通知主管机关。如果这种纠正工作没有付诸实施,则应收回有关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如果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在主管机关的官员、经指定的验船师或经认可的机构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该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该验船师或机构提供履行本规定所赋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协助。在适用时,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采取措施,确保船舶只在其对海上环境不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时,才能出海航行或离港驶往适当的修理厂。
2.6 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均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履行此项义务作出必要的安排。
3.1 应维持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使其符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便确保该船在各方面继续适合出海航行而不致对海上环境构成不当的危害威胁。
3.2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对已检验的结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概不得变动,除非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
3.3 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该船的完整性或本附则所涉及的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时,该船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指定的验船师报告,该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指定的验船师在收到报告后,应开始调查工作,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检验。如果该船系在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内,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还应立即向港口国主管当局报告。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机构应确定此报告已递交。
第9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 对于任何从事前往公约其它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航行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在按照本附则第8条的规定进行初始检验或换新检验后,应发给《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2 此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3.1 应主管机关的要求,本公约的当事国可以使一船舶受到检验,而且如果满意地认为该船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则应根据本附则向该船签发或授权签发一份《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并且,如适当,应按照本附则对船舶的证书进行签证或授权签证。
3.2 应尽速将证书的副本和检验报告副本送交请求该项检验的主管机关。
3.3 这样签发的证书应载明,该证书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签发的,应与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
3.4 对于悬挂非当事国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应与本附则附录3所载样本一致的格式,并应至少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同时使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则在遇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应以发证国官方文字记录为准。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1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2.1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要求,如果在原有证书失效日期之前3个月内完成了换新检验,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为从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从原证书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止。
2.2 如果换新检验是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后完成的,则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为从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至从原证书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止。
2.3 如果换新检验是在原有证书失效日期的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的有效期应为换新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止。
3 如果所签发证书的有效期短于5年,主管机关可以将该证书的有效期限展期至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最长期限。只要是在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证书时进行了本附则第8.1.3和8.1.4条所述的适用的检验。
4 如果换新检验业已完成,但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前不能签发新证书或不能将新证书送到船上时,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对原有证书进行签证。经过这样签证的证书应视为有效,其有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算不得超过5个月。
5 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应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是给予此种展期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行,而且只有在正当和合理时才能这样做。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获得展期的船舶在抵达检验港后,在没有取得新的证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该港口。在完成了换新检验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6 为短程航行的船舶签发的证书如未根据本条的上述规定予以展期,则主管机关可对证书进行展期,但不得超过从证书注明的失效日期起算的1个月的宽限期。在完成了换新检验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7 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不必从本条第2.2、5或6款所要求的原证书的失效日期起算。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失效日期应为从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8 如果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在本附则第8条规定的期限前完成,则:
.1 应通过对日期的签注对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期进行修改,该日期不得迟于检验完成之日后的3个月;
.2 本附则第8条要求的后续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应在该条使用新的周年日期规定的间隔期内完成;
.3 只要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而使本附则第8条规定的最大检验间隔期未被超过,则失效日期可以保持不变。
9 根据本附则第9条签发的证书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1 如果有关检验没有在本附则第8.1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如果证书没有根据本附则第8.1.3条或8.1.4条进行签注;
.3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政府认为船舶完全符合本附则第8.3.1和第8.3.2条的要求时才能签发新证书。对于在当事国之间变更船旗的情况,如在变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接到要求,前一船旗国政府应尽快将该船在变更船旗前所携带的证书的副本,以及,在可能时,有关检验报告的副本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第4章-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
第11条
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
1 准予散装运输《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确定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的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使此类物质因失控而排放入海的情况降到最低限度:
.1 建造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的化学品液化船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或
.2 该《规则》第1.7.2款所提及的《散装化学品规则》:
.1 于1973年11月2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但在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并从事于到本公约其他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和
.2 于1983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并仅从事于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旗国国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航行的船舶。
.3 该《规则》第1.7.3款所提及的《散装化学品规则》:
.1 于1973年11月2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从事于到本公约其他当事国所辖港口或装卸站航行的船舶;和
.2 于1983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并仅从事于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旗国国内的港口或装卸站之间航行的船舶。
2 关于准予散装运输《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确定有毒液体物质的除化学品液化船或液化气运输船以外的船舶,主管机关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将此类物质因失控而排放入海的情况降到最低限度。
第12条
泵吸、管路、卸货设施和废油舱
1 于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准予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300升,并确保每个准予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900升。应根据本附则附录5进行性能试验。
2 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7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每个准予装运X或Y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100升,并确保每个准予装运Z类物质的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300升。应根据本附则附录5进行性能试验。
3 于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均应设置泵吸和管路,以确保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在每个舱内及其相关管路内的残余物不超过75升。应根据本附则附录5进行性能试验。
4 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未能符合本条第1和2款所述为Z类物质设置泵吸和管路要求的除化学品液化船以外的船舶均不应适用数量的要求。如液舱被排空到最实际的程度,则被视为符合。
5 本条第1、2 和3款所提及的泵吸性能试验应由主管机关批准。泵吸性能试验应使用水作为试验介质。
6 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船舶,应开设一个或几个水下排放口。
7 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准予载运Z类物质的船舶,本条第6款所要求的水下排放口是非强制性的。
8 水下排放口应位于液货舱区域内舭部弯曲处附近,其布置应避免在船舶吸入海水时将残余物/水混合物重新吸入。
9 水下排放口应这样布置,即排放入海的残余物/水混合物不会透过船舶的边界层。为此,当排放对船壳板属正常时,则排放口的最小直径由下列公式得出:
式中:
d = 排放口最小直径(m)
Ld = 从艏垂线到排放口距离(m)
Qd = 船舶通过排放口排放残余物/水混合物所选的最高速率(m?/h)。
10 当以对着船壳外板的一个角度进行排放时,上述关系应通过以Qd的分量替换Qd来改变,而Qd对船板外壳是正常的。
11 废油舱
虽然本附则并不要求配备专用废油舱,但是某些冲洗程序可能需要废油舱。液货舱可以被用作废油舱。
第5章-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作业排放
第13条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排放控制
除本附则第3条规定外,对有毒液体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含有该类物质的混合物的残余物排放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规定
1.1 应禁止把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类似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含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此类排放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操作要求。
1.2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预清洗或排放程序前,相关货舱应根据手册中所规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被排空。
1.3 禁止装载本附则第6条所述的未经分类、临时分类或评估的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残余物的其他混合物,同时禁止将此类物质排放入海。
2 排放标准
2.1 如果本条规定允许把X、Y或Z类物质的残余物或临时分类的此类物质或压载水、洗舱水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则应符合下列排放标准:
.1 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节,或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节;
.2 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放口进行排放时不应超过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设计速率;和
.3 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水深不少于25米。
2.2 凡于2007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对于把Z类物质或临时分类为此类物质的残余物或压载水、洗舱水或水线以下含有此类物质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是非强制性的。
2.3 主管机关可以对仅从事于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旗国主权或所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免除第2.1.3款关于Z类物质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要求。另外,只要两个相关沿岸国在不影响第三方的前提下,达成书面的免除协议后,主管机关也可对有权悬挂其国旗的从事于其毗邻国家主权或所辖水域内航行的特殊船舶免除关于排放时距离最近陆地不少与12海里的相同要求。关于此协议的信息应在30天内提交本组织,以便进一步通报本公约当事国,供其知晓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
3 货物残余物的通风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通风程序可以用以驱除舱内的货物残余物。此类程序应符合本附则附录7的要求。驱除残余物后输进舱的任何水应被视为清洁水,并不应受本附则排放要求的约束。
4 预清洗的免除
如下列要求得到满足,接受方政府可根据船长要求,准予预清洗的免除:
.1 卸完货的舱将再装载相同物质或另一种与前者相容的物质,则该舱在装货前可不予清洗或压载;或
.2 卸完货的舱在海上既没被清洗也没被压载。按本条适用条款,可在另一港口进行预清洗,但应有书面证明该港口的接收设备是可用和充足的;或
.3 货物残余物应通过主管机关根据本附则附录7认可的通风程序予以清除。
5 清洁剂或添加剂的使用
5.1 如使用非水清洗介质(如矿物油或氯化溶剂)替代水清洗货舱,其排放应符合附则I或附则II的规定。如果该介质被作为货物装运,则这些规定适用于该介质。涉及使用此类介质的货舱清洗程序应在《手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经主管机关认可。
5.2 如果为了方便货舱清洗而在水中加入少量清洁添加剂(洗涤产品),则含X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不得使用,除非这些防污成分有生物降解功能,并且总浓度不超过清洁添加剂的 10%。除因前载货物的原因而适用于货舱外,不应适用其他限制。
6 X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6.1 根据第1款的规定,下列规定应适用于:
.1 已卸完X类物质货物的货舱,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如验船师对排入接收设备的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样本分析后确定,清洗残余物浓度重量处于或低于0.1% ,则应将清洗残余物排入接收设备中。当浓度达到要求后,应把舱内剩余的洗舱水继续排入接收设备,直至把舱排空。这些作业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记录,并按第16.1条所述由检验员签注。
.2 预清洗后注入舱内的任何水可以按照第13.2条的排放标准排放入海。
.3 如果接收方政府认为对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测量将会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则该当事国可以接受相当于达到第13.6.1.1条要求浓度的替代程序,如果:
.1 已按照主管机关根据本附件附录6批准的程序对货舱进行了预清洗;和
.2 在货物记录簿进行了适当的记录并经第16.1条所述的验船师签注。
7 Y和Z类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7.1 除第1款的规定外,应适用下列规定:
.1 关于Y或Z类物质残余物排放程序,本条13.2的排放标准应适用。
.2 如果X或Y类物质没有按《手册》要求进行卸载,在船舶离开卸货港口之前,应予以预清洗。除非参照本附则第16.1条,采取使验船师满意的、从船上去除本附则规定数量的货物残余物的其他措施。预清洗后的洗舱水应被排放至卸货港口的接收设备,或排放至有合适接收设备的另一港口,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该港口的接收设备足以收纳该船的洗舱水。
.3 对于Y类物质中的高粘度或固化物质应适用下列情况:
.1 应适用附录6中规定的预清洗程序;
.2 预清洗时产生的残余物/水混合物应被排放至接收设备,直至货舱排空;和
.3 后续注入舱内的任何水可按第13.2条的排放标准被排放入海。
7.2 压载和减压载的操作性要求
7.2.1 卸货后和预清洗后(如要求),可对液货舱进行压载。此类压载水的排放程序在第13.2条中有明确规定。
7.2.2 假如船舶离最近陆地不到12海里,其所在位置水深不到25米,而已被清洗的液货舱所注入的压载水中含有不到1 ppm的前载物质,则该压载水可不考虑其排放速度、船舶航速及排放口位置,而被排放入海。当附录6中规定的预清洗进行完后,所要求的清洁度也已达到了。而于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之货舱接着要用清洁机,以不少于k=1.0的水量完整彻底地清洗一遍。
7.2.3 清洁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情况不适用本附则的要求。
8 南极区域排放
8.1 南极区域系指南纬60°以南海域。
8.2 禁止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极海域。
第14条
程序和布置手册
1 准予装运X、Y、或Z类物质的每艘船舶应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手册》。该手册应有符合本附则附录4的标准格式。如果是国际航运船舶,其所使用语言既非英语、法语,也非西班牙语,则条文内容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2 《手册》的主要目的是为船舶驾驶员确定与起货装置、洗舱、含油污水处理及为符合本附则要求而必须遵守的液货舱压载和减压载有关的实际安排和所有操作性程序。
第15条
货物记录簿
1 凡本附则适用的船舶,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记录簿不论是作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作为其他文件,均应按本附则附录2所规定的格式。
2 在完成了本附则附录2规定的任何操作后,应立即将该操作记载入《货物记录薄》。
3 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或发生本附则第3条所述的排放时,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并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4 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每一页还应由船长签字。对持有《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或本附则第7条所述证书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记录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使用了船旗国的官方语言,则在出现争议或不一致时,应以此官方语言为准。
5 《货物记录簿》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只外,均应存放在船上。《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留3年。
6 当事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对适用于本附则的任何船舶在港时上船检查《货物记录簿》,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本,也可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的真实副本。凡经船长证明为船上《货物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将在任何法律诉讼中成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规定对《货物记录簿》的检查和复制核实无误的副本应尽速进行,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第6章-港口国控制措施
第16条
控制措施
1 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应指定或授权若干验船师执行本条的规定。验船师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2 当本公约当事国政府指定或授权的验船师证明操作是按本附则要求进行的,或已同意免除预清洗,则该验船师应在《货物记录簿》作相应记录。
3 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船长应确保该船已符合第13条和本条的规定,并且每当进行第15条所述的作业,均按该条填写《货物记录簿》。
4 装运X类物质的货舱,应按第13.6条的要求予以预清洗。这些操作应在《货物记录簿》作相应记录,并由本条第1款所述的检查员签注。
5     如果接收方政府认为对排出物中物质浓度进行测量将会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则该当事国可以接受相当于达到第13.6.3条要求浓度的替代程序,如果本条第1款中所述的验船师在《货物记录簿》内证明:
.1 液货舱、泵和管系均已排空;和
.2 已按本附则附录6的规定进行了预清洗;以及
.3 由这种预清洗所产生的洗舱水已排入接收设备,且该舱已排空。
6 在满足第13.4条其中一个条件的情况下,接收方政府可以应船长请求免除第13条适用的条款中所述的对该船的预清洗要求。
7 只有接收方政府可以对航行在现有公约其他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的船舶给予本条第6款中所述的免除。如果给予此种免除,应在《货物记录簿》内作相应的记载,并由本条第1款所述的验船师签注。
8 如果液货卸载未按照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泵吸条件和本附则附录5进行,则可采取验船师满意的替代措施清除船上的液货残余物以达到第12条中规定的所适用的数量。相应记录应写进《货物记录簿》。
9 港口国监督的操作性要求
9.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当事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有关主要的船上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的程序时,该船应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操作性要求的检查。
9.2 在本条第9.1款所述的情况下,该当事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已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才准其开航。
9.3 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控制程序应适用于本条。
9.4 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限制当事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性要求方面进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
第7章-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
第17条
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 每艘准予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海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2 该应急计划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要求,并应以船长和驾驶员所用的工作语言写成。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1 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本公约第8章和议定书I要求的由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员报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所遵循的程序;
.2 在发生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应与之联系的当局或人员名单;
.3 在事故发生后由船上人员为减少或控制减少有毒液体物质所立即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说明;
.4 在处理污染时与政府及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船上联系人。
3 对本公约附则I第37条也适用的船舶,此计划可以与本公约附则I第37条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结合使用。在此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第8章-接收设备
第18条
接收设备和卸货站设施
1 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按照船舶使用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的需要,应确保如下接收设施的提供:
.1 船舶货物作业港、站应设有足够的设备,以接收船舶由于执行本附则而留待处理的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含有该有毒物质残余物的混合物,并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迟;及
.2 从事NLS船修理的船舶修理港,应设有足够设备,以接收到达该港的船舶所含有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
2 每一当事国政府,应确定在其领土内的每一货物装卸港、站和船舶修理港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配备的设备型式,并通知本组织。
3 其海岸线处于所规定的特殊区域边缘的本公约各当事国政府,应共同确定一个完成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日期和第13条有关该区域所适用条款的要求的生效日期,并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把所确定的日期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立即将该日期通知所有当事国。
4 本公约每一当事国政府应承担保证在卸货站提供设施,以便利在这些卸货站卸载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进行液货舱的扫舱作业。装卸站的货物软管及管系内由船上卸出有毒液体物质时所接收的这些物质不得回流到船上。
5 每一当事国应将对本条第1款所要求的设备或第3款所要求的设施宣称不足的任何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告知有关当事国。
附则II的附录
附录1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导则
根据GESAMP有害物质曲线图所反映的对物质性质的评定,货品的指定污染类别如下表所示:
规则 A1生物
积聚 A2生物
退化 B1急性
毒性 B2慢性
毒性 D3对健康的长期影响 E2对海洋野生生物及海底生态环境的影响 类别
1 ≥5 X
2 ≥4 4
3 NR 4
4 ≥4 NR CMRTNI
5 4 Y
6 3
7 2
8 ≥4 NR 非0
9 ≥1
10 Fp、F或S
若非无机物
11 CMRTNI
12 任何不符合规则1至11以及13衡准的货品 Z
13 所有如下货品:A1栏中≤2;A2栏中为R;D3栏中为空白;E2栏中为非Fp、F或S(如非有机物);以及在GESAMP有害物质曲线图中所有其他栏中为0(零)的货品 OS
修正的GESAMP有害物质评定程序缩略图例
A栏和B栏-水环境
A B
生物积聚和生物退化 水生生物毒性
数字比率 A1
生物积聚 A2*
生物退化 B1*
急性毒性 B2*
慢性毒性
Log Pow BCF LC/EC/IC50 (mg/l) NOCE (mg/l)
0 <1或>ca.7 不可测量 R:易生物退化
NR:不易生
物退化 >1000 >1
1 ≥1-<2 ≥1-<10 >100-≤1000 >0.1-≤1
2 ≥2-<3 ≥10-<100 >10-≤100 >0.01-≤0.1
3 ≥3->4 ≥100-<500 >1-≤10 >0.001-≤0.01
4 ≥4-<5 ≥500-<4000 >0.1-≤1 ≤0.001
5 ≥5 ≥4000 >0.01-≤0.1
6 ≤0.01
C栏和D栏-人类健康(对哺乳动物的有毒影响)
C D
急性哺乳动物毒性 刺激、腐蚀及长期健康影响
数字比率 C1
口服毒性
LD50 (mg/kg) C2
皮肤接触毒性
LD50 (mg/kg) C3
吸入毒性
LC50 (mg/l) D1
皮肤刺激和腐蚀 D2
眼睛刺激和腐蚀 D3*
长期健康影响
0 >2000 >2000 >20 非刺激 非刺激 C-致癌
M-突变
R-生殖中毒
S-导致过敏
A-吸入有害物
T-目标器官系统中毒
L-肺部损害
N-神经中毒
I-免疫系统中毒
1 >300-≤2000 >1000-≤2000 >10-≤20 中等刺激 中等刺激
2 >50-≤300 >200-≤1000 >2-≤10 刺激 刺激
3 >5-≤50 >50-≤200 >0.5-≤2 3强刺激或腐蚀
3ACorr. (≤4hr)
3BCorr. (≤1hr)
3CCorr. (≤3hr)
强刺激
4 ≤5 ≤50 ≤0.5
E栏-对海洋其他用途的妨害
E1
污染 E2
对野生生物及海底生态环境的影响 E3
对海岸休憩环境的妨害
数字比率 说明与措施
NT: 非污染(经检测)
T: 污染检测为阳性 Fp: 持续性漂浮物
F: 漂浮物
S: 沉淀物质 0 无妨害
无警告
1 轻度危害
警告,不关闭休憩场所
2 中等危害
可能要关闭休憩场所
3 高度危害
关闭休憩场所
附录2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薄格式
散装运输有毒物质船舶货物记录薄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IMO编号………………………………………………………………………………
总吨位…………………………………………………………………………………
日期自………………………………至……………………………………………….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液货船及污液舱平面图
(船上填写)
引言
以下几页为各种液货和压载作业综合项目表,如适当时,应按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MARPOL 73/78)第15.2条规定,将各种液货舱的作业情况逐舱记入《货物记录薄》。各项目已按作业分组,每组以一个字母表示。
在填写《货物记录薄》时,日期、作业组别和项目编号等均应填入合适的栏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时间顺序填入空白处。
对已填写好的各个作业,应由高级船员或主管高级船员,或如适用时,由船舶卸货所在国主管当局授权的检查员签字并载明日期。在填写好的每页上,应由船长会签。
应予记录的项目清单
要求填写涉及所有类别物质的作业。
(A) 装货
1 装货地点。
2 注明液货舱、物质的名称及类别。
(B) 货物的内部转驳
3 转驳货物的名称及类别。
4 液货船名称:
.1 自:
.2 至:
5 第4.1项中的液货舱是否已驳空?
6 如未驳空,注明舱内剩余数量。
(C) 卸货
7 卸货地点。
8 卸载的液货舱名称。
9 液货舱是否已卸空?
.1 如已卸空,确认卸空和扫舱的程序系按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规定完成(即:横倾、纵倾、扫舱温度)。
.2 如未卸空,注明舱内剩余数量。
10 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是否有预清洗和随后处理至接收设备的要求?
11 泵吸和/或扫舱系统故障:
.1 故障的时间和性质;
.2 故障原因;
.3 系统恢复作业的时间。
(D) 按照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进行强制预清洗
12 注明液货舱、物质和分类的名称。
13 清洗方法:
.1 每一液货舱洗舱机数量;
.2 洗舱时间/洗舱循环数;
.3 热/冷清洗。
14 预清洗污液驳至:
.1 卸货港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
.2 其他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E) 除强制性预清洗外的液货舱清洗(其他预清洗作业、最后清洗、通风等)
15 注明时间、液货舱名称、物质名称和分类,并注明:
.1 使用的洗舱程序;
.2 清洁剂(明确名称和数量);
.3 使用的通风程序(注明所用风扇数量,通风时间)。
16 洗舱水驳至:
.1 海中;
.2 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3 污液收集舱(注明液货舱)。
(F) 洗舱水排放入海
17 注明液货舱:
.1 清洗货舱时,是否排放洗舱水?如果这样,排放率多少?
.2 洗舱水是否由污液收集舱排放?如是这样,注明数量及排放率。
18 启泵及停泵时间。
19 排放时的船速。
(G) 液货舱压载
20 压载的液货舱名称。
21 开始压载的时间。
(H) 液货舱压载水排放
22 液货舱名称
23 压载水排至:
.1 海中;
.2 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24 排放压载水的起止时间。
25 排放时的船速。
(I) 意外的或其他例外排放
26 发生的时间。
27 大概数量、物质名称及类别。
28 排放或溢漏的环境及一般说明。
(J) 由授权检查员控制
29 注明港口。
30 注明液货舱名称,排至岸上物质的名称及类别。
31 液货舱、泵及管系是否已排空?
32 是否已按照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册》进行了预清洗?
33 是否已将预清洗产生的洗舱水排至岸上?是否已经排空?
34 同意强制性预清洗的免除。
35 免除的理由。
36 经授权的检查员的姓名和签字。
37 检查员工作的组织、公司或政府机构。
(K) 附加作业程序及说明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IMO编号………………………………………………………………………………
装卸货/压载作业
日期 作业代号(字母) 项目
(编码) 作业记录/主管高级船员签字/经授权的检查员的姓名和签字
船长签字……………………………………
附录3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根据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经……..………………………………………………………………………………….政府授权,
(国家全称)
由………..………………………………………………………………………………….…签发。
(根据公约规定被授权的主管人员或组织全称)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IMO编号?……………………………………………………………………………………………
船籍港………………………………………………………………………………………………..
总吨位………………………………………...……………………………………………………..
兹证明:
1 本船已按本公约附则II第8条的规定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本船的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及其状况在各方面均属合格,且本船符合本公约附则II的适用要求。
3 本船以按本公约附则II第14条的要求,配备了《程序和布置手册》,并且手册中规定的船舶布置与设备,在各方面均属合格。
4 如符合本公约附则II所有相关操作规定,本船符合MARPOL 73/78附录II中关于散装运输下列有毒液体物质的要求。
有毒液体物质 载运条件
(液货舱编号等) 污染类别
见经签字和注明日期的续页
本证书有效期至……………………止,在此期间应按本公约附则II第8条规定进行各种检验。
本证书所根据的检验完成日期…………………………………………………日/月/年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
………………………… ……...………………………….………….
(签发日期) (经授权的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检验和中期检验的签注
兹证明在本公约附则II第8条要求的检验中查明该船符合本公约的有关规定:
年度检验: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检验 /中期检验*: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检验中期检验*: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检验: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按第10.8.3条规定的年度/中期检验
兹证明在根据本公约附则II第10.8.3条的年度/中期检验中查明该船符合本公约的有关规定: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适用第10.3条的有效期少于5年的证书的延期签注
该船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本公约附则II第10.3条的规定,本证书可接受的有效期至…………………………………………………………………………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已完成换新检验并适用第10.4条规定的证书签注
该船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本公约附则II第10.4条的规定,本证书可接受的有效期至…………………………………………………………………………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抵达检验港或适用第10.5
或第10.6条的宽限期的签注
按照本公约附则II第10.5或10.6 条的规定,本证书可接受的有效期至…………………………………………………………………………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适用第10.8条的周年日期的提前签注
按照本公约附则II第10.8条的规定,新的周年日为…………………..………………………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按照本公约附则II第10.8条的规定,新的周年日为…………………..………………………
签字……………………………………
(经授权的官员的签字)
地点……………………………………
日期…………日/月/年………………..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附录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
注1: 标准格式包括一个标准的引言和每一节首段的索引。这个标准化文本应编入为每一船舶提供的《手册》,后面应有为具体船舶准备的每一节所必需的资料。当某一节不适用时,应填入'NA',以避免对标准格式要求的编号造成中断。对于标准格式中以斜体字形式出现的段落,则要求提供具体船舶的描述信息。《手册》的内容将随船舶的设计、经营范围和拟运载货物的类型而改变。若文本字体非斜体,则应将《标准手册》中的该段文字不作任何修改地抄录到手册中去。
注2: 如主管机关要求或接受除该标准格式所述内容之外的其他资料及操作说明,则应包括在《手册》的补遗D部分。
标准格式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程序和布置手册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IMO编号……………………………………………………………………
船籍港………………………………………………………………………
总吨位………………………………………...…………………………….
主管机关批准公章:
引言
1 为防止船舶将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出物排放入海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制订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为达到其目的,《73/78防污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类有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规则,即附则I(矿物油),附则II(散装载运有毒液体物质)、附则III(以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则IV(生活污水)、附则V(垃圾)、附则VI(大气污染)。
2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以下简称附则II)第13条禁止将X、Y或Z类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些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入海,但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除外,包括以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标准为基础的程序和布置,以确保满足针对每类物质而规定的衡准。
3 附则II要求散装载运有毒液体物质的每一船舶都应配备一份程序和布置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 该《手册》按照附则II之附录4写成,涉及清洗液货舱和从这些作业中排放残余物和混合物时对海洋环境带来的问题。《手册》不是安全指南,而应参考专门用于评估安全危险的其他出版物。
5 《手册》的目的是确定符合附则II所需的布置和设备,以及高级船员确定有关货物装卸、液货舱清洗、污液处置、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所有操作程序,这些是为符合附则II的要求所必须遵循的。
6 此外,《手册》连同船舶的货物记录薄,以及在附则II下签发的证书 ,将一起被主管机关作为控制的用途,以确保船舶完全符合附则II的要求。
7 船长应确保对含有X、Y或Z类物质的货物残余或残余物/水混合物不排放入海,除非这种排放完全符合本《手册》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8 《手册》已经主管机关批准,未经主管机关的预先同意,不允许对其中的任何部分作变动或修改。
章节索引
1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主要特点
2 船舶设备和布置的说明
3 卸货程序和扫舱
4 关于液货舱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程序
5 资料与程序
第1节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主要特性
1.1 附则II的要求适用于所有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威胁的物质分成X、Y和Z三类。X类物质指的是对海洋环境造成最大威胁的物质,而Z类物质指的是造成最小威胁的物质。
1.2 附则II禁止将含有属于这几类物质的任何排出物排放入海,除非排放是在针对每类物质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这些条件,如适用,包括以下参数:
.1 每个液货舱可能排放入海的最大物质数量;
.2 排放期间的船速;
.3 排放期间距最近陆地的最小距离;
.4 排放期间所在海域的最小深度;和
.5 在水线以下实行排放的必需性。
1.3 对于某些确定为'特殊区域'的海域,适用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附则II中的特殊区域指南极区域。
1.4 附则II要求每艘船舶配备泵吸和管路系统,以确保指定运载X、Y和Z类物质的每一液货舱在卸货后所留存的残余物量不超过本附则中规定的量,对于拟运载这些物质的每一液货舱,都必须评定残余物量。只有当所评定的残余物量小于本附则中规定的量时,液货舱才可准许运载X、Y和Z类物质。
1.5 除了上面所述的条件外,附则II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即某些货物残余物、液货舱清洗和通风作业的排放只能按照批准的程序和布置进行。
1.6 为能满足第1.5款的要求,本《手册》第2节中包含了船舶设备和布置的所有详细资料,第3节中包含了卸货和扫舱的作业程序,第4节中包含了货物残余物、洗舱水、污液、压载和排除压载的可能适用于船舶核准物质的排放程序。
1.7 只要遵循本《手册》所规定的程序,将确保船舶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I的所有有关要求。
第2节 船舶设备和布置的说明
2.1 本节包括能使船员遵循第3节和第4节规定的作业程序所必需的设备和布置的所有细节。
2.2 船舶总布置图和液货舱的说明
本节应包括船舶液货区域的简要说明,包括液货舱的主要特点和位置。
应包括表明船舶总布置的简图,并表明液货舱和加热装置的位置和编号。
2.3 货泵泵吸及管路布置和扫舱系统说明
本节应包括货泵泵吸和管路布置以及扫舱系统的说明。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并在必要时作文字说明:
.1 液货管路(注明直径)布置;
.2 液货泵(注明泵量)布置;
.3 扫舱系统的管路(注明直径)布置;
.4 扫舱系统(注明泵容量)的泵吸布置;
.5 每一液货舱内液货管路和扫舱管路的吸点位置;
.6 吸阱的位置和容积(如有);
.7 管路泄放和扫舱或吹除布置;以及
.8 管路吹除所需的氮气或空气的压力和容量(如有)。
2.4 压载舱、压载泵吸及管路布置的说明
本节应包括压载舱、压载泵吸及管路布置的说明。
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和表格:
.1 表明专用压载舱及拟用作压载舱的液货舱连同其容量(m3)的总布置图;
.2 压载管路布置。
.3 可以用作压载舱的液货舱的泵吸容量;以及
.4 压载管路和水下出口系统之间的任何相互连接件。
2.5 专用污液舱连同相关的泵吸和管路布置的说明
本节应包括专用污液舱(如设有)连同相关的泵吸和管路布置的说明。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
.1 专用污液舱以及这些舱的容量;
.2 专用污液舱的泵吸和管路布置,注明管路直径及其水下排放口的连接件。
2.6 含有有毒液体物质排出物的水下排放口说明
本节应包括水下排放口的位置和最大流量的资料,以及这些出口与液货舱和污液舱之间的连接件。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
.1 水下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
.2 与水下排放口的连接件;
.3 与水下排放口有关的所有海水进入的位置。
2.7 流量指示和记录装置的说明
已删除。
2.8 液货舱通风系统的说明
本节应包括液货舱通风系统的说明。
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和表格,并在必要时作文字说明:
.1 核准船舶适装的有毒液体物质,其在20℃时的蒸汽压力大于5 kPa时适合于用通风清除,应在本《手册》的第4.4.10段中列出;
.2 通风管路和风机;
.3 通风开口的位置;
.4 足够通风至液货舱底部和所有部位的通风系统的最小流量;
.5 影响通风的液货舱内构件的位置;
.6 货物管路系统、泵和过滤器等的通风方法;以及
.7 确保液货舱干燥的方式。
2.9 洗舱布置和洗舱水加热系统的说明
本节应包括液货舱洗舱布置和洗舱水加热系统以及所有必需的洗舱设备的说明。
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和表格或图表:
.1 专门用于液货舱洗舱的管路及其管路直径;
.2 洗舱机的型式、容量和额定压力;
.3 能同时工作的洗舱机最大数量;
.4 液货舱洗舱的加班开口的位置;
.5 确保能完全冲洗到液货舱壁所需的洗舱机数量及其位置;
.6 用所装设的加热设备能加热至60℃的洗舱水的最大容量;以及
.7 能在60℃时同时工作的洗舱机最大数量。
第3节 卸货程序和扫舱
3.1 本节包括必须遵循的卸货和扫舱的作业程序,以确保符合附则II的要求。
3.2 卸货
本节应包括要遵循的程序,包括供每一液货舱使用的泵、卸货管路和吸入管路。可给出替代的方法。
应给出泵的作业方法和所有阀门的操作顺序。
基本要求是尽最大可能卸去货物。
3.3 液货舱扫舱
本节应包括每一液货舱扫舱期间要遵循的程序。
程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扫舱系统的作业;
.2 横倾和纵倾的要求;
.3 管路泄放和清扫或吹除布置(如适用);
.4 水试验扫舱时间。
3.4 货物温度
本接应包括关于货物加热要求的资料,其已明确在卸货时需处于某一最低温度。
应给出有关加热系统控制和温度测量方法的资料。
3.5 当液货舱不能按要求的程序卸货时应遵循的程序
本节应包括由于以下情况而不能满足3.3和/或3.4部分中规定的要求时,应遵循程序的资料:
.1 液货舱扫舱系统故障;及
.2 液货舱加热系统故障。
3.6 货物记录薄
卸货作业完成后,应在《货物记录薄》的适当之处填写。
第4节 关于液货舱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程序
4.1 本节包括货舱清洗,压载和污液处置等方面必须遵循的作业程序,以确保满足附则II的要求。
4.2 下列段落概述要采取行动的顺序,并包括为确保有毒液体物质排放部队海洋环境造成有害威胁所需的重要资料。
4.3 已删除。
4.4 制定货物残余物排放、液货舱清洗、压载和排除压载程序所必须的资料,应考虑到下列诸因素:
.1 物质类别
应从相关证书中获取物质类别。
.2 液货舱泵吸系统的扫舱效率
本节内容取决于船舶设计以及是新船还是现有船舶(见流程图--泵吸/扫舱要求)。
.3 特殊区域内或外的船舶
本节应包括关于洗舱水能否在特殊区域(如1.3部分中的定义)内或特殊区域外排放入海的说明。不同的要求应予澄清并取决于船舶设计和贸易范围。
在南极区域(南纬60°以南海域)不得排放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4 凝固或高粘度物质
物质的特性应从装运单据中查得。
.5 水中的溶解性
已删除。
.6 含有其他物质的污液相容性
本节应包括允许和不允许货物污液相混合的说明。应参考相容性指南。
.7 排放至接收设备
本节应明确哪些物质的残余物要求预清洗并排放至接收设备。
.8 排放入海
本节应包括关于明确能否将残余物/水混合物排放入海所应考虑因素的资料。
.9 使用清洁剂或添加剂。
本节应包括关于使用和处理清洁剂(例如用语洗舱的散装溶剂)以及在洗舱水中加入的添加剂 (例如除垢剂)的资料。
.10 使用通风程序进行液货舱清除
本节应参考所有物质以确定采用适合的通风程序。
4.5 对上述这些资料评定以后,用第5节中的说明和流程图明确要遵循的正确作业程序。在《货物记录薄》中应作适当记载,指明所采用的程序。
第5节 资料与程序
本节应包括取决于船龄和泵吸效率的程序。补遗A中给出了本节所述的流程图例子,并包括适合于新船和现有船舶的综合要求。具体船舶的《手册》应只包括专门适合于该船的那些要求。
对于熔点等于或大于0℃或在20℃时粘度等于或大于50 mPa.s的物质的相关熔点和粘度值资料应从装运单据中查得。
对于允许运载的物质,可参考相关证书。
《手册》应包括:
表1 : 已删除。
表2 : 液货舱资料。
补遗A : 流程图。
补遗B : 预清洗程序。
补遗C : 通风程序。
补遗D : 主管机关要求或接受的附加资料和作业说明。
上述表格和后面补遗的要点。
表2-液货舱资料
货舱号 容积(m3) 扫舱量(升)
补遗A
流程图-含有X、Y和Z类物质残余物的液货舱清洗
及洗舱水/压载水的处理
注1: 本流程图给出适用于所有船龄组船舶的基本要求,且仅作为指南。
注2: 所有排放入海的排放物均由附则II规定。
注3: 在南极区域禁止将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此类物质的混合物排放入海。
船舶细节 扫舱要求(以升计)
X 类 Y类 Z类
新船:2007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 75 75 75
到2007年1月1日的IBC船舶 100+50
允差 100+50
允差 300+50
允差
BCH船舶 300+50
允差 300+50
允差 900+50
允差
其他船舶:2007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 N/A N/A 最大程度清空
清洁和处理程序(CDP)
(根据CDP规定的编号从顶栏开始,并按标有'X'标志的顺序完成每一个程序)
编号 作业 程序编号
1(a) 1(b) 2(a) 2(b) 3
1 至少根据本手册第3节中的程序,最大程度地清扫货舱和管路 X X X X X
2 按本手册附录B,进行预清洗并将残余物排至接收设备 X X
3 除了预清洗,实施随后冲洗,遵循以下条件:
对于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要使用有一个完整循环的洗舱机;
对于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清洗水量不少于以'k'=1.0计算
X
4 按本手册补遗C实施通风程序 X
5 压载液货舱或洗舱至商业要求 X X X X
6 加到液货舱的压载水 X
7 压载水/残余物/水混合物(预清洗舱水除外)的排放条件:
.1 距陆地大于12n mile X X X
.2 船速大于17kn X X X
.3 水深25m以上 X X X
.4 使用水下排放(不超过允许的排放率) X X
8 压载水的排放条件:
.1 距陆地大于12n mile X
.2 水深25m以上 X
9 随后灌入液货舱的任何水,可不受限制而排放入海 X X X X X
补遗B
预清洗程序
《手册》中的本补遗应包括以附则II中附录6为基础的预清洗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使用在具体船上配置的洗舱设施和设备的特殊要求,并包括下列内容:
.1 拟使用的洗舱机位置;
.2 污液泵出程序;
.3 热洗要求;
.4 洗舱机的循环次数(或时间);以及
.5 最小作业压力。
补遗C
通风程序
《手册》中的本补遗应包括以附则II中附录7为基础的通风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使用在具体船上配置的液货舱通风系统或设备的特定要求,并包括下列内容:
.1 拟使用的通风系统位置;
.2 风机的最小流量或速度;
.3 对货物管路、泵、过滤器等通风的程序;以及
.4 确保完工后液货舱干燥的程序。
补遗D-主管机关要求或接受的附加资料及作业说明
附录5
液货舱、泵及相关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1 引言
1.1 目的
1.1.1 本附录的目的是提供试验液货泵吸系统效率的程序。
1.2 背景
1.2.1 液货舱泵吸系统的能力是否符合第12.1、12.2或12.3条规定,通过本附录第3节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来确定,测得的量称之为'扫舱量'。每一液货舱的扫舱量应记录在船舶的《手册》中。
1.2.2 在确定了一个液货舱的扫舱量后,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该液货舱的泵吸系统是类似的,并处于正确运转状态,主管机关可将确定的量值用于其他类似的液货舱。
2 设计衡准及性能试验
2.1 液货舱泵吸系统应设计成满足附则II第12条规定的每液货舱及相关管路残余物的最大数量的要求以使主管机关满意。
2.2 按照第12.5条,液货泵吸系统应用水进行试验,以验证系统的性能。此种水试验应用测量方法表明该系统是否满足第12条的要求,根据第12.1及12.2条的规定,每舱的允差为50升。
3 水性能试验
3.1 试验条件
3.1.1 船舶的纵、横倾状态应有利于吸口处的排泄。水试验时,船舶的尾倾不应超过3°,横倾不应超过1°。
3.1.2 水试验时选择的纵、横倾状态,应记录在案。并且应为水试验期间最小有利纵、横倾状态。
3.1.3 在水试验时,应设有保持液货舱卸货汇集管处的背压不低于100 kPa的设施(见图5-1和5-2)。
3.1.4 应记录每个液货舱完成水试验所用的时间,它可能由于接下去的试验而需要进行修改。
3.2 试验程序
3.2.1 确保拟试验的液货舱机器相关管路已清洗干净以及能安全进入液货舱。
3.2.2 将水注入液货舱达到卸货程序正常结束时所必须的深度。
3.2.3 按照提出的程序对液货舱及其相关管路进行排空并排放洗舱水。
3.2.4 将留存在液货舱机器相关管路内的水收集在经校准的容器内进行计量。除其他因素外,残留水应从下列各点收集:
.1 液货舱吸口点及其邻近处所;
.2 液货舱底部各汇集阱区域;
.3 货泵的低点泄放管;和
.4 所有液货舱相关管路的最低点泄放管直到汇集管截止阀为止。
3.2.5 以上收集到的总的水容积确定出液货舱的扫舱量。
3.2.6 如果一组液货舱共用一个泵或管路,则公用系统的水试验残余物可按比例分配至各液货舱,只要下述操作上的限制包含在船舶的批准《手册》内:'对于依次卸货的液货舱群,泵或管路在液货舱群的所有液货舱全部卸完之前不得进行清洗。'
图5-2
上述两图说明试验设施将提供液货舱卸货总管处的背压不小于100 kPa。
附录6
预清洗程序
A 适用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为满足附则II的某些要求,需要预清洗程序。本附录解释应如何进行这些预清洗程序。
非凝固物质的预清洗程序
1 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予以冲洗,对于X类物质,洗舱机的运行位置应能冲洗到所有液货舱表面。对于Y类物质只需使用一个位置。
2 在洗舱时,利用不断地将污液泵出并促使流向吸入点方法(顺着纵倾和横倾),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三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3 粘度在20℃时等于或大于50 mPa.s的物质,应用热水(温度至少60℃)洗舱,除非该类物质的性能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4 所使用的洗舱机运转循环数应不少于表6-1的规定,洗舱机运转一个循环定义为:洗舱机处在同一方位上运转连续两次间的周期(旋转360°)。
5 洗舱后,洗舱机应保持继续运转足够长的时间,冲洗管路、泵和滤器,并且应继续向岸上接收设备进行排放直至货舱排空。
凝固物质的预清洗程序
1 液货舱在卸货后应尽早进行洗舱。如有可能,液货舱洗舱前应进行加热。
2 预清洗前,最好能清除舱口及人孔上的残余物。
3 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予以冲洗,同时应位于能确保所有液货舱的表面都冲洗到。
4 在洗舱时,利用不断地将污液泵出并促使流向吸入点方法(顺着纵倾和横倾),将舱内水的总量减至最少。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三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5 液货舱应用热水(温度至少60℃)洗舱,除非该类物质的性能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6 所使用的洗舱机运转循环数应不少于表6-1的规定。洗舱机运转一个循环定义为:洗舱机处在同一方位上运转连续两次间的周期(旋转360°)。
7 洗舱后,洗舱机应保持继续运转足够长的时间,冲洗管路、泵和滤器,并且应继续向连至岸上接收设备进行排放直至货舱排空。
表6-1-洗舱机运转在每一位置上的循环数
物质类别 洗舱机运转循环数
非凝固物质 凝固物质
X类 1 2
Y类 1/2 1
B 适用1994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并建议适用1994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为满足附则II的某些要求,需要预清洗程序,本附录解释应如何来完成这些预清洗程序,以及如何确定所使用的洗舱介质的最小容量。少量的洗舱介质可在验证试验的基础上使用以取得主管机关的满意。当批准减少的容量时必须在《手册》中记录其影响。
如使用除水以外的介质进行预清洗,13.5.1条的规定适用。
不带循环的非凝固物质的预清洗程序
1 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予以冲洗,对于X类物质,洗舱机的运行位置应能冲洗到所有液货舱表面。对于Y类和Z类物质只需使用一个位置。
2 在洗舱时,应利用不断将污液泵出并促使流向吸入点的方法,将舱内污液的总量减至最少。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三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3 粘度在20℃时等于或大于50 mPa.s的物质,应用热水(温度至少60℃)洗舱,除非该类物质的性能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4 所用洗舱水的数量应不少于第20段中规定的数量或第21段中确定的数量。
5 预清洗后,货舱和管路应予以彻底清扫。
不带循环的凝固物质的预清洗程序
6 液货舱在卸货后应尽早进行洗舱。如有可能,液货舱洗舱前应进行加热。
7 预清洗前,最好能清除舱口及人口上的残余物。
8 液货舱应采用有足够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的方法予以冲洗,同时应位于能确保所有液货舱的表面都冲洗到。
9 在洗舱时,应利用不断将污液泵出并促使流向吸入点的方法将舱内污液的总量减至最少。如果不能满足此条件,洗舱程序应重复三次,每次冲洗完毕进行彻底扫舱。
10 液货舱应用热水(温度至少60℃)洗舱,除非该类物质的性质使得洗舱的效果不大。
11 所用洗舱水的数量应不少于20中规定的数量或21中确定的数量。
12 预清洗后,货舱和管路应予以彻底清扫。
循环利用洗舱介质的预清洗程序
13 用循环洗舱介质的方式可被采用,用以不止一个液货舱的洗舱。在确定数量时,必须适当注意液货舱中残余物的期望数量和洗舱介质的性质,以及是采用初步漂洗还是冲洗。除非提供足够数据,洗舱介质中的货物残余物的最终计算浓度应不超过基于常规扫舱数量的5%。
14 循环洗舱介质应仅用于清洗含有相同或类似的物质的液货舱。
15 足以连续洗舱的大量洗舱介质应加到将予以冲洗的液货舱中。
16 所有液货舱表面应采用有足够水压力的旋转喷射水柱予以清洗。洗舱介质的再循环可以在予以冲洗的舱进行,也可以通过另外的舱,例如污液舱。
17 洗舱应连续进行直到累积的通过量不少于第20段中规定的对应相关数量,或第21段中确定的数量。
18 当水作为洗舱介质时,凝固物质以及那些在20℃时粘度等于或大于50 mPa.s的物质,应用热水(温度至少60℃)洗舱。除非这些物质的性能使得洗舱效果不大。
19 当循环洗舱达到第17段中规定的程度结束洗舱后,洗舱介质应排放掉并对液货舱进行彻底扫舱。此后,液货舱应进行漂洗,用干净洗舱介质,不断吸入并排入接收设备。漂洗液应至少覆盖舱底并足以冲洗管路、泵和滤器。
用于预清洗的最小水量
20 预清洗中所用的最小水量由舱内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量、液货舱尺寸、货物性质、洗舱水排出物的许可浓度以及操作区域来确定。由下列公式计算最小水量:
Q=k(15r0.8+5r0.7 x V/1000)
式中
Q = 要求的最小水量,以m3计
R = 每液货舱的残余量,以m3计。r值应为实际扫舱效率试验中确定的值,但对于舱容为500m3及以上的液货舱,不应低于0.100m3,对于舱容为100m3及以下的液货舱,不应低于0.040m3。对舱容在100m3和500m3之间的液货舱,在计算中允许使用的r的最小值由线性插值法求得。
对于X类物质,r值应按照标准基于扫舱试验予以确定,注意上述给出的较低限值,或取0.9m3。
V = 舱容,m3。
K = 具有下列值的系数:
X类,非凝固低粘度物质, k=1.2
X类,凝固物质或高粘度物质, k=2.4
Y类,非凝固低粘度物质, k=0.5
Y类,凝固物质或高粘度物质, k=1.0
下表是当k系数取1时用公式计算所得,可作为方便参考。
扫舱容量(m3) 舱容(m3)
100 500 3000
≤0.04 1.2 2.9 5.4
.10 2.5 2.9 5.4
.30 5.9 6.8 12.2
.90 14.3 16.1 27.7
21 考虑到船舶载运的物质,对预清洗容量低于上述第20段中给定的值的批准可进行验证试验达到主管机关满意,以证明满足第13条要求。如此验证的预清洗容量,对其他预清洗条件,应采用上述第20段中定义的系数k予以调整。
附录7
通风程序
1 物质在20℃时蒸汽压力超过5 Kpa的液货残余,可用通风作业从液货舱中除去。
2 在用通风除去液货舱内有毒物质残余前,应考虑到关于液货可燃性和毒性的安全危险。有关安全方面,应参考修正的《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散装化学品规则》中关于货舱开口的操作要求以及国际航运公会(ICS)《液货船安全指南(化学品)》中的通风程序。
3 港口当局也可以指定液货舱通风规则。
4 除去货舱中液货残余的通风程序如下:
.1 通路内液货应泄去,并且用通风设备进一步将液体清除;
.2 船舶横倾和纵倾应调整到尽可能最小的程度,使舱内残余物的挥发得以提高;
.3 应采用能产生气流达到液货舱底部的通风设备。图7-1可用来评估用于液货舱通风至给定深度的通风设备的适用性;
.4 通风设备布置的位置应最靠近液货舱汇集阱或吸入点;
.5 如果实际可行,通风设备应位于使气流直接吹到液货舱汇集阱或吸入点上并尽可能避免碰击到货舱构件上;和
.6 通风应持续到液货舱内看不到有液体留存为止,这应通过目视检查或等效方法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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