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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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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69392份。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6294份,占7.1%;来自医疗机构的病例报告341528份,占92.5%;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24890份,占6.7%;来自个人的病例报告2974份,占0.8%。全国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84份。
  按照各省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山东省、安徽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苏省(见附件1)。
  按照各省每百万人口平均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市、山西省、上海市、安徽省、湖南省(见附件2)。
  按照各省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数量排序,前5位的省份依次是河南省、山东省、广东省、辽宁省、江苏省(见附件3)。
  2006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 采取有效措施,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绩。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了一些重大药品安全性问题,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如“齐二药”假药案件、“欣弗”劣药案件和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品种的严重不良反应,采取果断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了公众的用药安全。2007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力度,强化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日常“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预防和减少群体药品不良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病例报告数量

单位

病例报告数量

山东省

46688

黑龙江省

5268

安徽省

40408

广西壮族自治区

4312

湖南省

37199

贵州省

4161

河南省

37023

甘肃省

3617

江苏省

28948

陕西省

2547

山西省

23849

天津市

2323

浙江省

23357

宁夏回族自治区

1834

广东省

20062

云南省

1521

北京市

12740

重庆市

1154

上海市

12369

海南省

796

辽宁省

12036

内蒙古自治区

438

吉林省

9451

湖北省

420

福建省

7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81

河北省

7272

青海省

206

四川省

7014

西藏自治区

85

江西省

6476

解放军

8109


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81份报告中,313份来自自治区中心,68份来自生产建设兵团中心。
附件2: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每百万人口平均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每百万人口

平均报告数量

单位

每百万人口

平均报告数量

北京市

853

甘肃省

138

山西省

715

黑龙江省

138

上海市

710

河北省

107

安徽省

625

贵州省

107

湖南省

555

海南省

97

山东省

509

广西壮族自治区

88

浙江省

495

四川省

80

江苏省

389

陕西省

69

河南省

381

青海省

38

吉林省

349

重庆市

37

宁夏回族自治区

312

云南省

34

辽宁省

285

西藏自治区

31

广东省

2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

天津市

227

内蒙古自治区

18

福建省

209

湖北省

7

江西省

151

解放军

——


附件3: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单位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数量

占该地区总体报告数量比例(%)

单位

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数量

占该地区总体报告数量比例(%)

河南省

5781

15.6

甘肃省

327

9.0

山东省

3071

6.6

江西省

312

4.8

广东省

2795

13.9

河北省

188

2.6

辽宁省

2514

20.9

陕西省

157

6.2

江苏省

1629

5.6

贵州省

155

3.7

湖南省

1458

3.9

吉林省

131

1.4

安徽省

1108

2.7

云南省

93

6.1

浙江省

1053

4.5

天津市

83

3.6

北京市

962

7.6

重庆市

80

6.9

山西省

813

3.4

湖北省

73

17.4

上海市

730

5.9

内蒙古自治区

58

13.2

广西壮族自治区

571

13.2

青海省

44

21.4

四川省

560

8.0

海南省

36

4.5

黑龙江省

552

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3

8.7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8

21.2

西藏自治区

24

28.2

福建省

352

4.8

解放军

16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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