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4号《关于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仲裁条款是以协议双方的合意为前提的,只有仲裁协议的主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虽然仲裁协议当事方龙桥宾馆被吊销营业执照,但龙桥宾馆作为企业法人尚未消灭,其在法律程序上仍具有主体资格。如果本案仅涉及《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项下债权债务的纠纷,龙桥村委会作为龙桥宾馆的开办单位,为清理龙桥宾馆债权债务的目的,只能以龙桥宾馆或其清算组织的名义提起仲裁,以龙桥村委会自身的名义提起仲裁主体不适格。此外,不能依据《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裁决其他合同引发的争议,不能超越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范围。
现高福忠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就其与龙桥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作出的[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撤销。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