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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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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私自制造大口径以****为动力发射弹药的武器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以****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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