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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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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激励机制,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本市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关于开展2000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00〕8号)的精神,现将2006年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标准为: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二、评选范围

  1.参评论文的时限要求。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要求相同。以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在我市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为主,或在2002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但此类论文应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或未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2.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机密的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3.因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参加中科院系统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初选工作,经中科院系统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可直接入选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本次评选工作中,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只限申报硕士学位论文。

  三、材料报送

  1.博士学位论文的申报材料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学位中心的相关文件要求报送;

  2.硕士学位论文的申报须提交如下材料:学位论文(原存档稿的复印件)每篇一式六本;将推荐表(附件1)、有关证明材料(见推荐表注1)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作者简况表(附件2)、指导教师简况表(附件3)各一份;简况表汇总数据库(附件4)和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5)各一份。

  四、评选程序

  1.各单位根据评选要求对本单位评选范围内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酝酿并推荐,推荐名额不限,请将推荐材料于9月22日前送至上海市教育评估院(陕西南路202号),逾期视作放弃参加本次评选。

  2.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国内同行专家评议,具体事宜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另行通知。评议结果提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审议后,提出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的初步意见。

  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审核并公布上海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及其作者和指导教师名单。

  4.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名额要求,结合上海学科的特色和优势,在本市研究生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的博士学位论文中,遴选并确定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名单。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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