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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经信节〔2015〕563号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加快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本市清洁生产水平,现就申报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通过改进产品设计以及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低物耗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二)通过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有效控制污染物产生,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三)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四)其他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

  二、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列入本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并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1日期间通过由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示范效果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

  (四)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至今未发生过超标排污行为和重大环保事件。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报企业填写《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书》(填报要求见附件2)、《示范项目承诺书》(见附件3),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上级控股集团公司初审。

  初审通过后,一份由初审单位留存,一份由申报企业留存,其余两份由申报企业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地址: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302,邮编:200083)。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请表》;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效果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及运营情况,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等;

  (四)《示范项目承诺书》;

  (五)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六)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简装装订。

  五、项目评审与公布

  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遴选和评审,确定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名单,并予以公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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