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启动对上海市征地补偿标准(2013)的调整。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拟召开上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2016年11月30日13时30分
二、听证地点: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313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上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2016)
四、听证代表:将邀请或依申请选定农民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建设用地单位代表、乡镇规土所代表等30名代表参加。
五、申请方式:凡申请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16年11月10日17:30前持单位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交复印件)前往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北京西路95号1312室)报名并填写《听证申请书》。
联系人:曹荣联系方式:63193188-13334,13764621985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审查确定后获得听证会代表资格,发放《听证代表证》,凭《听证代表证》入场。参加报名未获得听证会代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席参加旁听,人数不超过10名,按报名时间顺序确定,并发放《旁听证》,凭《旁听证》入场。
(二)听证会代表应当准时参加听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听证内容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上海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2016)》内容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政策,了解上海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有书面发言材料的会后交工作人员。参加旁听的人员,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意见。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和质询,并有权查阅听证会纪要。
特此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