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其他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本市电梯主要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管,切实保障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2016-2017年度电梯主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2016-2017年度电梯主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2016-2017年度电梯主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对本市电梯主要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管,加强对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制造质量的监督检查,健全长效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
二、监督抽查范围
近年来,本市发生涉及乘客人身伤亡的电梯事故中主要是由于制动器卡阻等原因造成。因此,2016-2017年度本市电梯主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范围为本市制造、销售、使用的电梯制动器。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查通用规范(试行)》;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24478—2009《电梯曳引机》。
四、检验机构
2016-2017年度本市电梯主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委托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和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具体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电梯检测中心具体承担电梯制动器的可靠性试验,上海市联合电梯安全技术促进中心承担电梯制动器的抽样、取样工作,并负责根据抽查实施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形成本市电梯制动器分析研究报告。
五、抽样原则和样品数量
1.抽样原则
本年度被抽查企业范围:上海市范围内的电梯制动器制造和销售企业、电梯整机制造厂。
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或电梯整机生产单位进货检验合格用于整机配套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抽查样品由产品制造或销售企业提供。其中留样的样品,部件封样后存放在抽查单位,如需使用再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样品必须按规定退还给样品提供企业。
2.样品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或2对,其中1件或1对用于检验,另外1件或1对用于留样。
六、抽查批次
抽样产品 抽查批次 2016年抽查制动器 20 2017年抽查制动器 20七、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市质量技监局接到复检申请后,向原检验机构下发《复检委托书》,检验机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单位应当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八、工作要求
1.各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派员全程参加抽样并做好监察工作,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承检机构应主动与被检辖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共同商定抽样日程安排;在实施抽样前,不得提前向被抽查单位泄漏抽样时间和抽样产品类别型号等信息。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原则,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抽样并作好抽样记录。
2.承检机构应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由于电梯制动器的可靠性试验测试周期较长(每套制动器需测试3个月),且为破坏性试验,因此2016年的抽查工作须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2017年的抽查工作须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及相关区市场监管局。
3.本次抽查费用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支付,相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受检企业收取费用。
4.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质量技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