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会〔2016〕61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14号)的要求,现将本市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属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报考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报名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第一阶段报名时间:2016年11月14日10:00开始至11月18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8日10:00开始至11月30日24:00结束。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2017年5月4日10:00至5月8日24:00间登录上海财政网下载并自行打印准考证。未在上述时限内下载准考证的,视作放弃考试。

  (三)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3日(星期六) 第一批次:8:30-12:00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第二批次:14:30-18:00 5月14日(星期日) 第三批次:8:30-12:00 第四批次:14:30-18:00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报考人员报名时可直接在网上订购。

  五、报考费用

  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一次付清。

  六、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根据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对疑似雷同的试卷,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甄别、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