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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6〕1473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机制,规范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抢险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10月26日

上海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机制,规范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抢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设施是指黄浦江、苏州河公用岸段和非经营性专用岸段的堤防、市管泵闸、海塘公用段及其他市管河道堤防设施(以下统称市管水利设施)。

  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修复工程是指市管水利设施已出现灾情,或者发现险情存在安全隐患、短期内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应当立即开展应急抢险和设施修复的工程。

  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市管水利设施发生灾(险)情后,为避免灾(险)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灾害事故,所立即采取的临时处置措施,包括落实临时性工程措施及设置陆上和水上的安全防护、清障卸载、观测测量、现场值守等。

  设施修复工程是指为彻底除险,在完成应急抢险后,按照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市管水利设施进行永久性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分工)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应急抢险修复工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认定和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水务局防安处、计财处、建管处以及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防安处,市水务局防安处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并处理日常事务。

  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市管泵闸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市水务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海塘公用段以及除黄浦江、苏州河以外的市管河道堤防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

  市水利处负责除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市管泵闸以外的其他市管河道堤防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灾情、险情报告)

  市堤防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和部门,接到或者发现市管水利设施灾(险)情后,应当立即向市水务局防安处报告。市水务局防安处接到灾(险)情报告后,应当会同联席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或者专家对存在灾(险)情的市管水利设施进行现场察看。

  市管以下的水利设施出现灾(险)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条(应急抢险工程认定与实施)

  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与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于市管水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短期内可能引发严重危害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对现场风险隐患的严重和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同意列为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认定,并报市水务局批准;列为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程。

  (二)对于市管水利设施已出现灾情的,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程;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认定和批准手续应当在进行应急抢险工程的同时,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和部门向市水务局防安处申请办理。

  负责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联席会议认定和市水务局批准的范围实施应急抢险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

  对违规组织开展抢险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设施修复工程实施)

  认定和批准为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在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向市水务局计财处上报设施修复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市水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设施修复工程。

  设施修复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第九条(队伍储备库)

  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市堤防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自建立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队伍储备库),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队伍储备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队伍储备库应当包括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队伍,并具有相应法定资质。队伍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诚信记录。队伍储备库每三年调整一次。

  除特殊专业工程外,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在市堤防处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队伍储备库中不少于2家;施工单位在市堤防处队伍储备库中不少于6家,在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的队伍储备库中不少于2家。

  第十条(招标管理)

  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定同意实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和部门可以在应急抢险队伍储备库中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无需另行招标。

  第十一条(有关管理)

  市管水利设施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以及结算等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照制定)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区管、镇管水利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工程管理办法,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黄浦江和苏州河经营性专用段、海塘专用段水利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应急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沪水务〔2012〕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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