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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库〔2016〕71号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以及报经财政部批准的在上海自贸区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试点方案,特制定《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7日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上海市财政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办理发行的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

  第三条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为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贸区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内交易流通。

  第四条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上海市财政局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面向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招标发行。

  第六条 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以2015-2017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为基础,已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承销团成员自动纳入到自贸区债券承销团中,并保持原有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团一般成员资格。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增补部分在境内设立的、可以开展地方债承销业务、满足在自贸区承销债券有关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为自贸区债券承销团一般成员。

  第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与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八条 经上海市财政局委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财政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并披露上海市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2016年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存续期内,上海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上海市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上海市财政局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市监管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上海市财政局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采取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在上海自贸区内已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等账户的区内及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分销。

  第十三条 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从自由贸易账户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

  如上海市财政局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上海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按3年期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面值的0.5‰,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五条 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六条 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于上市日(即招标日后第三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上海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上海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的自由贸易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上海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是指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是指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自贸区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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