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2016年11月30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价管〔2016〕2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通知,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7525元和6535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由现行每升4.12元提高为每升4.22元。

  四、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1月30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30日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 单位 最高零售价 89号汽油 元/吨 7525 元/升 5.62 92号汽油 元/吨 7977 元/升 6.03 95号汽油 元/吨 8428 元/升 6.41 0号柴油 元/吨 6535 元/升 5.62 -10号柴油 元/吨 6927 元/升 5.96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