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2345、110。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2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