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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6〕1788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水利稽察效能,保障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安全保障、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深化水利改革等一系列目标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上海的水利建设任务重、难度大,水利稽察的工作要求更高、责任更重。为有效避免水利建设重大问题发生,保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必须发挥稽察工作促进度、保质量、保安全和保廉洁的作用,紧紧围绕建设重心,强化监督力度,发挥稽察效能,确保“十三五”水利建设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进一步提升水利稽察工作绩效

  水利工程稽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水利建设中心任务,不断完善稽察体系和工作方式,以问题为导向,细化工作方案,更好地发挥稽察效能。

  (一)完善工作体系,细化任务分工。按照水利部稽察工作要求和本市水利建设实际,建立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市区两级水利工程稽察工作体系。市水利工程稽察机构负责市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抽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级水利建设实施主体开展工作督察。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属水利建设任务实施主体开展稽察和工作督察。

  (二)突出工作重点,发挥稽察效力。水利工程稽察工作要突出重大、重点水利工程、民生水利项目和水利部及本市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水利项目,突出项目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突出关键节点、关键部位和关键时段,以问题为导向,加大稽察力度,实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常盯常管和常盯严管。

  (三)科学安排部署,确保稽察数量。市区两级水利工程稽察机构要科学制定稽察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稽察项目和内容,综合运用项目稽察、专项稽察和工作督察等稽察方式,提高稽察的针对性和覆盖面。对市、区水利重大、重点工程和中央或市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覆盖稽察;对中央或市级投资1000万~3000万的项目,稽察的比例不低于30%;对中央或市级投资1000万以下的项目,稽察的比例不低于5%。

  (四)提升稽察质量,规范稽察报告。稽察质量是决定稽察成效的关键,市区两级水利工程稽察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稽察工作质量。现场稽察工作要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合理调配专家力量,精心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在稽察过程中,稽察组内部既要分工明确也要协作配合,要认真核实工程资料,深入工程现场,对项目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开展全方位的查证核实,全面掌握工程实际情况;要善于发现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和风险,对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查深、查实、查准和查透,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要取证留存。

  要提高稽察报告的质量,规范稽察报告的撰写和格式。现场稽察结束后,专家形成各专业工作底稿,签字交稽察特派员审核,稽察特派员汇总分析后形成稽察报告,签字后报稽察主管部门;对稽察组提交的报告,稽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稽察成果讨论,认真审查稽察报告,对问题分类定性,对稽察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形成稽察整改意见,印发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大对稽察发现问题的核实和整改落实力度。对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强化跟踪督办,形成稽察工作的完整闭合链条。市区水利工程稽察机构要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拒不整改的项目和单位要予以通报,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切实落实水利稽察工作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利工程稽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对水利稽察的组织领导。要建立稽察制度,落实稽察机构,保障稽察经费,制定稽察计划,建立稽察队伍,有效开展水利工程稽察。

  (二)进一步加强稽察能力建设。市区两级水利工程稽察机构要建立健全稽察人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升稽察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勤奋敬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廉洁自律的优秀稽察队伍,为顺利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建立稽察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稽察工作和工程建设动态,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建立稽察月报制度。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稽察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项目稽察情况和稽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稽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等内容,每月按时向稽察办报送。同时,对水利部和本市其他部门稽察过的项目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项目问题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处理处罚情况也要作为月报重要内容报送稽察办。稽察月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30日前向稽察办报送。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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