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3日
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市立功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市立功竞赛活动坚持党委挂帅、行政负责、部门配合、项目竞赛;坚持先进性、科学性和群众性相结合;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坚持常赛常新;坚持形式多样、注重竞赛工作实效。
第三条(竞赛单位)
竞赛单位主要包括:
(一)市、区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参建单位;
(二)对外援建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的参建单位;
(三)在沪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外省市建设单位。
第四条(竞赛内容)
各参赛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承担的建设管理任务,在质量、安全、进度、创新、管理、节能环保等方面开展立功竞赛活动。
第五条(管理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相关区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建设、施工单位等组成的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六条(管理职能)
领导小组是组织开展市立功竞赛活动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市立功竞赛工作,审定先进名单。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是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活动的规划制订、指导检查、协调推进、过程管理、评比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赛区设置)
经领导小组批准,承担市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建设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以及建设、施工单位等可成立立功竞赛赛区,并设立相应机构,开展立功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赛区设置。
第八条(赛区职责)
各赛区根据承担的城市建设管理任务,做好立功竞赛规划制定、组织实施、总结推荐、宣传先进等工作。各赛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赛区。
第九条(工作经费)
立功竞赛所需工作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类赛区)负责。
第十条(赛区工作)
各赛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竞赛责任;
(二)制定竞赛规划,落实竞赛任务;
(三)组织日常发动,做好指导管理;
(四)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教育;
(五)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六)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七)加强档案管理,整理竞赛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发挥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评选奖项)
市立功竞赛评比表彰活动奖项分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特色项目。
(一)先进集体
1.金杯公司、金杯团队
2.优秀公司、优秀团队
(二)先进个人
1.建设功臣
2.优秀建设者
(三)特色项目
根据当年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需要,设立“特色项目”。
第十二条(评选条件)
先进评选条件和标准,由领导小组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评选名额)
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按照规定比例,从严从紧确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特色项目的评选名额数量。
第十四条(评选要求)
立功竞赛评选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公平公正;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实际业绩;
(三)坚持面向基层,倾斜工作一线;
(四)严格评选程序,确保评选质量;
(五)坚持数据评定、市民评判、社会评价。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各类先进按推荐、考核、评议、公示、审定等程序进行。
(一)各赛区负责立功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审核报送材料,公示推荐名单,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等征求意见,经赛区审议通过后,上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二)金杯公司、金杯团队、特色项目的评选,实行“年初申报、过程筛选、年终评审”的方式。由所在赛区(单位)申报、审核、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组织评议、考核、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优秀公司、优秀团队的评选,由所在赛区申报、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表彰时间)
组织开展先进评比表彰的时间,严格按照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特殊情况,可视实际需要即时给予表彰,表彰名额计入当年表彰总数。
第十七条(奖励形式)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立功竞赛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物质奖励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奖励办法执行。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杯、奖牌、奖章、奖励证书等,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八条(赛区评选)
各赛区可参照市立功竞赛活动评选规定,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控制先进名额。奖励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赛区考核)
建立和实施赛区考核制度。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市立功竞赛工作进行考核;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组织对赛区立功竞赛活动组织管理、形式效果、典型培育宣传等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赛区,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不达标的,酌情减少评优指标。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定。
第二十条(评选纪律)
各赛区在评选推荐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取消参赛单位参加评选资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文件报备)
各赛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