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人〔2017〕3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提高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建立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师资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与共享共用,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培训师资是指由市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管理的、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干部职工进行授课的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以及社会专家学者组成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制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和师资库的维护。
第二章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遴选条件)培训师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掌握所教授监管课程最新要求和动态,在专业领域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掌握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和方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多种教学方法;善于结合实际,启发引导监管人员和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四)热心于干部教育事业,对培训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遴选领域)培训师资应主要从以下专业领域遴选:
(一)政策法规类:党和国家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精神和重大部署,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解读。
(二)业务知识类:包括履行食品药品监管岗位职责必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一线监管经验、技能。
(三)其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相关行业前沿理论、学术成果、行业动态等。
第六条(遴选程序)遴选师资的程序如下:
(一)集中报名。以组织推荐为主、个人自荐为辅开展报名。申报人填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师资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市局组织人事处审核。
(二)审核确定。市局组织人事处会相关业务处室、科技情报研究所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兼职教师一般应参加市局组织人事处组织的培训。对通过审核的兼职教师人选,颁发“师资证书”并进行聘用,聘期3年。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将师资信息登记入师资库。
第三章培训师资管理
第七条(工作职责)培训师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市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完成有关教学任务。
(二)研究相关课题,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教案,认真备课,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三)根据学员反馈,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四)加强与学员交流沟通,通过课堂、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耐心回答和解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提出或存在的问题。
(五)对市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师资共享)全市培训师资资源可统筹协调,共享共用。各单位开展培训时如有师资需求,可向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申请,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根据师资类型进行推荐。
第九条(考核评估)对培训师资实行考核评估,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主要由学员在每次培训后对授课教师的专业知识、授课态度和授课技巧进行评估。
聘期考核为聘用期满后,由市局组织人事处、局科技情报研究所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教师的教学次数、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并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条(激励监督)培训教师授课后按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讲课费。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市局组织人事处定期进行表彰通报。对无法履行师资义务或评估结果不佳的教师,由市局组织人事处予以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