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人〔2017〕3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切实提高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本市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实训基地是指以现场授课为基础、现场模拟操作为核心,供学员现场学习观摩和实践体验的企业、院所及培训机构。
教学基地是指具有培训或教学资质的,有课程设计能力并具备相应师资和硬件条件,能完成教学项目的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及第三方培训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立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应本着“双方自愿、教学必需、条件优选、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分工)市食药监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牵头制定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管理办法,会各业务处室对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的遴选进行审核。
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的教学指导与协调管理。根据市局培训工作需要,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有计划地安排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的培训教学任务,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了解教学情况并征询相关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的作用。
第二章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实训基地遴选条件)设立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法人组织。
(二)处于食品药品相关行业领先地位,特色鲜明、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社会信用和监管记录良好。
(三)硬件环境良好,具备完备的参观学习、讲解、交流场所或展示厅等,能提供现场模拟教学。
(四)符合食品药品具体实训需求。
第六条(教学基地遴选条件)教学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组织。
(二)软硬件设施良好,能够提供教育培训活动必要的教学服务,具备良好的组织和接待能力,运作流程规范有序。
(三)能独立完成市局所委托的教学任务,具备一套完整的教学机制。
第七条(遴选程序)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的遴选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和申报。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根据市局教育培训工作整体需求,组织各业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推荐工作。经推荐符合实训基地或教学基地基本条件的,由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训(教学)基地申报表》报市局组织人事处。
(二)初审。市局组织人事处会科技情报研究所、相关业务处室、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和考察,形成初审报告。
(三)审批。市局组织人事处将初审报告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与相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管理
第八条(挂牌)与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签署协议后,由市食药监理局统一挂牌。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合作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具体以合作协议为准。
第九条(义务规定)实训基地或教学基地在合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约定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挂牌资质,应仅限用于市局培训项目,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二)培训项目所涉及的费用应当符合相关财政规定。
(三)教学基地应当按照市局的要求做好课程教学方面的准备工作。
(四)实训基地应当为市局开展现场教学、模拟检查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考核评估)市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对实训基地和教学基地建立档案,实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局。
对诚信记录良好、发展稳定的实训基地或者教学基地予以继续保留,延长合作期限。
对不能履行约定义务、严重失信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市局相关规定的,予以终止协议并收回牌匾。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