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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水务〔2017〕236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中心城区建管委、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光明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水利稽察绩效,做好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我局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水利稽察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区水务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水利稽察工作方案,及时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3月13日

2017年上海市水利稽察工作计划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2017年水利稽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水安监〔201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党组坚持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水务、海洋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水利稽察力量,进一步提高本市水利稽察绩效,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2017年上海市水利稽察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水利方针政策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局党组决策部署,以水利重大工程建设和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为重点,综合运用项目稽察、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工作督察等方式,加大稽察力度,强化稽察整改,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稽察绩效,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主要工作

  (一)市水利稽察工作安排

  1、在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稽察

  对列入2017年上海市水务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友谊河泵闸工程、新石洞水闸改造工程、西弥浦泵闸工程、龙尖嘴泵闸工程、崇明环岛运河南河(庙港-三沙洪)河道整治工程、崇明明珠湖区域南横引河河道整治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的前期设计、建设管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项目稽察。

  2、安全质量专项稽察

  结合“安全月”、“质量月”等年度工作,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专项稽察,实现在建重大水利工程稽察全覆盖和面上项目的常盯严管。

  3、农村水利专项稽察

  进一步支持配合区水务部门加强对农村水利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区联合开展对由乡镇负责实施的“农林水”项目和列入上海市政府实事工程的农村生活污水改造项目的专项稽察,保障农村水利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的规范。

  4、工作督察

  对各区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意见》(沪水务〔2016〕1788号)情况,开展工作督察。

  5、招标投标工作专项稽察

  会同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围绕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开展招标投标专项稽察。

  6、稽察督促整改

  对稽察发现的问题,除向项目主管部门印发整改通知外,必要时抄送区级人民政府,并适时组织稽察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实效;建立稽察约谈制度,对稽察发现突出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稽察权威。

  7、稽察制度建设

  根据水利建设新形势和新要求,制定、完善水利稽察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区监管责任,规范稽察程序,提升水利稽察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稽察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稽察队伍的管理,提升稽察队伍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8、稽察培训指导

  组织开展水利稽察业务培训班,对本市水利稽察管理人员和稽察专家开展培训;结合项目稽察和工作督察,组织特派员和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帮助,加强各区水利稽察人员工作交流。

  9、稽察信息报送

  建立市水利稽察月报制度,及时汇总稽察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项目稽察情况和稽察整改情况,总结稽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二)区水利稽察工作安排

  1、稽察能力建设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的意见》(沪水务〔2016〕1788号)要求,各区水务局要建立健全稽察工作制度,明确负责稽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保障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2、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稽察

  根据本地区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规模、完成节点等实际,有针对性地选取部分项目进行稽察。及时总结稽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以点带面,保证本地区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

  3、中央投资项目稽察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6〕164号)要求,综合运用项目稽察、专项稽察等形式,对本地区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稽察;对中央投资1000万至3000万项目稽察比例不低于30%,对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稽察比例不低于5%。

  4、稽察整改落实

  对各级稽察反馈的问题和自身稽察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帐,加强跟踪督办。

  5、稽察信息报送

  适时上报各单位稽察开展情况及稽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稽察工作进展,促进稽察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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