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高〔201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和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为确保考试公平,提高人才选拔科学水平,现就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招生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涉及艺术类的招生单位,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校艺术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5〕61号)要求,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制度,复试应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特殊方向除外),复试要包含一定比例校外专家。
三、各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健全招生录取集体决策机制。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四、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招生单位要确保公开信息准确、范围充分、程序规范、发布及时。
五、市教委和市教育考试院组建考试工作监督小组,对各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一旦发现有违反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相关规定情况,将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