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2年4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20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0日
相关稿件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