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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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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5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推进放管服,根据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国质检法〔2016〕499号)和市审改办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事项中逐步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分工)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制度的设计;综合业务处(区县业务指导处)牵头负责制度的具体推进实施;科技信息处牵头负责与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能相关的工作推进。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审改办印发的《上海市区质量技监部门抽查事项目录(2O16年版)》(沪审改办发〔2016〕143号),各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推行随机抽查事项报政策法规处,经局办公会议确定,在每年一季度根据工作安排公布实施,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随机抽查功能,在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最终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由相关业务处室明确抽查规则和工作流程,原则上每年一季度提出信息化技术支撑需求,科技信息处负责汇总,局业务受理中心统筹完成随机抽查功能实现,做好与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的对接。

  第七条(两库)各业务处室结合业务专业特点,负责提出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基本要求,确定名录库结构,负责市级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并及时向市审改办备案。局执法总队向市质量技监局上报参与双随机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质量技监局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区级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细则制定)局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具体应当包括监管要求、实施程序、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检查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进行检查对象随机或检查主体随机,同时抓紧完善“双随机”的相关条件。对一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随机抽查事项,要稳妥把握,可以合理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比例和频次)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质量技监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范围,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检查对象)局各业务处室、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局执法总队配合市质量技监局参与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局各业务处室、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局各业务处室、局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工作规范)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并采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针对一个检查对象,涉及两个以上检查事权类别的,应当尽可能地采用综合检查表形式记录执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结果处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结果公开)市质量技监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事项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及时以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应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改工作报送系统报送至市审改办。

  第十六条(联合检查)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中,应当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探索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七条(例外)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国务院、质检总局、市质量技监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总结和计划)各业务处室应当每季度总结“双随机、一公开”“证照分离试点改革”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情况,汇总统计相关监管数据,拟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由综合业务处负责汇总,并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舆论宣传)各处室、各单位应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宣传、培训,提升社会各界对“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认识,同时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广大干部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局业务受理中心负责将质量技监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成效,通过自媒体、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动态宣传,积极树立典型,分享经验,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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