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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经信技〔2017〕193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经信技〔2015〕858号)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推荐目录》的产品,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产品由申请单位研制,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属于《上海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指导目录和布局指南(2014版)》第一部分“指导目录”的培育、鼓励类。

  (三)产品具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医药和高端装备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延长至近5年内(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相关的生产、销售规定及特定要求。

  二、申报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与该产品的相关性说明;

  (四)国家及本市对该类产品有生产、销售相关规定及特定要求的,应当提供产品符合规定及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等(复印件)、用户使用(试用)报告、市级行业协会推荐意见等,已形成销售收入的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

  (六)征信机构出具的单位法人、法人代表、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信用查询报告;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七)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八)上述未提及材料,请详见《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所附材料清单。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申报,填写《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

  (二)待初审通过后,将1套装订(装订要求见申请表填表说明)齐全的《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申请表》(网上打印含有水印并盖章,书面与网上保持一致)书面材料及附件原件(复印件盖章,装订本盖齐缝章),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具体申报受理工作,核对无误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开展网上材料评估。

  四、申报日期

  网上填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

  书面报送:2017年6月12日—14日

  五、联系方式

  材料申报:

  时炳臣,54669777*7819,18121388289,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王理群,54669777*7809,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网上填报技术支持:

  60801111-2-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政策咨询:

  朱镕,2311274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王晶,23112595,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胡伟家,68796660,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材料送达地址:

  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市经济信息化委5号、6号窗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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