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征相关收费事项的公告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税〔2017〕26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受理日期计算),我局停止相关项目的收费。现将具体停征项目公告如下:
1.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2.检验费:药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报产品质量注册检验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洁净室(区)洁净度注册检验费。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