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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联合评审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7〕72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联合评审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检测机构:

  为贯彻《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联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9号)的精神,落实市审改办关于“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推进批后监管”等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相关资质资格审批制度改革,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实施联合评审和联合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推动行政审批服务不断优化。

  二、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同时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且自愿提出联合评审的本市检验检测机构。

  鼓励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农产品检测能力计量认证时,积极申报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逐步提升自身能力建设,规范检验检测工作,加快专业人员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目标

  两部门通过调整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的业务流程,实现在专家(现场)评审环节的联合评审,减少重复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同时,在联合评审的基础上,加强两部门在农产品质检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联合行动,严惩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成效,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联合评审事项

  两部门对下列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同期受理,联合组织评审,并分别做出审核决定。

  1.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的机构;

  2.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复核的机构;

  3.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和农产品质检机构考核扩项的机构。

  相关联合评审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五、联合监管

  市农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互通监管信息;建立农产品质检机构守信用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厉查处农产品质检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六、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一)市农委

  网上受理:

  http://e-nw.shac.gov.cn/nwzw_new/default.jsp

  材料受理地址:长宁区仙霞西路779号上海市农委行政许可受理厅。

  材料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23119605021-52161317

  (二)市质量技监局

  网上预审:http://www.shzj.gov.cn

  材料受理地址:徐汇区宜山路716号一楼业务受理中心受理大厅5号窗口。

  材料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1-54264367021-54264358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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