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如期消除劣Ⅴ类水体,推动上海水环境实现根本好转,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6日

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如期消除劣Ⅴ类水体,推动上海水环境实现根本好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河道(含附属设施)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整治标准、资金补贴政策,审批项目,落实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负责制订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依据辖区内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审核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具体落实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区水务局(建委)应当按照规划先行、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利专项规划等确定的目标,科学合理确定河道整治的储备项目。

  第五条 区水务局(建委)应当及时对河道整治储备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区水务局(建委)预审后,列入区级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市水务局应当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

  市级项目储备库由通过市水务局技术审查的区级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组成。

  市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前,对于三年前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自动核销出库。

  第八条 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中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应当从市级项目储备库内完成工可审批的项目中产生。

  列入下一年度市水利专项工程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工可审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区水务局(建委)应当分阶段编制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一阶段编制上报:

  (一)河道整治项目工程费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需办房屋征收及腾地等手续除外);

  (二)河道应急抢险工程。

  工程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的要求。

  第十条 区水务局(建委)向市水务局上报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明确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批复。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建委)和财政局应编制年度水利专项工程计划(包括河道整治工程项目清单和当年预算资金需求),报送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将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至区财政局,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年度河道整治工程计划联合下达至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水务局(建委)和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清单组织工程实施和资金拨付,并将实际资金使用拨付情况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作为下一年度市级水利专项补助预算编制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实施过程中对年度新建工程项目清单需调整的,应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建委)应当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强河道整治项目监管,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设计方案进行重大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批准的工程概算内的,经区水务局(建委)初审并上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的,经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初审并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周期(指安排项目预算开始至项目决算批复止)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确需延期的,区水务局(建委)应提前3个月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未经同意逾期实施的,不再安排市级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河道整治工程通过项目法人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障河道工程发挥效益。

  第五章 财政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河道整治项目资金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分级承担并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河道整治项目工程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承担:

  (一)市管河道整治工程

  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区管及以下河道整治工程

  崇明区由市、区财政按9:1比例承担;

  金山、奉贤区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松江、青浦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

  其他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

  (三)相关单位管辖区域内河道整治工程

  上海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管辖区域内河道整治工程市财政、相关单位按7:3比例承担。

  第二十四条 河道整治项目建设用地费由所在区(相关单位)承担,涉及腾地费用的补助政策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腾地补贴方案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提出用款申请,区水务局(建委)和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清单安排使用资金,项目法人用款申请和年度项目清单计划实施有差异的,各区财政部门可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实行财务监理制度和项目审价审计制度。财务监理和审价、审计单位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区水务局(建委)应当会同财政局按照审计结果向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工程财务决算;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批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要加强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相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整治项目前期审查、建设实施、安全质量和资金执行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水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圩区防洪除涝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4〕1006号)同时废止。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