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9〕1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