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充实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招聘专业范围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业结构和人员分布,本次将重点招聘体育器械、人用疫苗、城市景观管理服务、会展服务、餐饮服务、广告策划制作服务等6方面的评审专家。
除重点招聘专业外,其它各类专业人员也可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本次专家招聘的具体要求,申报人员(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五)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申请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三、资格申报
(一)申报评审专家资格的所有专业人员应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首页,点击左上方“准入申请”下的“评审专家注册”进入网上申报流程,并按照页面右上角《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准入信息的网上填报。提交成功后,申报人需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连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规定的有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在此次招聘公告发布之前已进行********填报且已经报送过书面材料的申报人员,无需再报送申报材料。但尚未报送书面材料的,应按照上述要求补报申报材料。
(二)推荐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填报《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详见附件),并指导被推荐人员按上述要求进行网上填报。
为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建议各推荐单位统一报送《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的《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
(三)《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推荐表》应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快递、亲自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报送至: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邮码:200030)并注明“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材料组收”的字样。
在资格申报过程中,如有********填报方面的技术问题,请致电54679568-16206;资格申报的政策问题在《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上方的“政策法规”)、本招聘通知以及《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指南》中均已明确说明,请认真研读,确需咨询可发邮件至zfcgzjgl@163.com或致电:54679568-20027、20053。
四、评聘方式
市财政局将组织由审计、财政等部门以及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方面的严格评审,对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专业人员在2020年1月底前办理聘任手续,组织培训并发放《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资格到期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按照市财政局届时的资格复审通知申请资格续聘。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应聘人员如果被聘为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将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2.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3.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2.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
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4.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应在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主动配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自觉遵守评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信息,市财政局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将依法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被处罚的评审专家进行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