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2020年鳗苗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

  为贯彻中央领导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的工作要求,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长江口水域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20年鳗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捕捞鳗苗水域

  自2020年起,30°54′00″N以北的本市管辖水域禁止所有鳗苗生产作业。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含长江口引航锚地)、码头前沿、水利工程设施和助航标志周围及其通道水域捕捞鳗苗。

  二、从严控制鳗苗捕捞许可发放

  (一)捕捞期限:2020年1月15日至4月15日止。

  (二)申请对象:本市登记在册、船舶证书证件齐全有效的海洋张网渔船,且上一年度有合法鳗苗生产作业记录,符合此三项条件方可申请专项捕捞许可。

  (三)作业方式:仅允许定置网捕捞作业,每证网具数量实行登记、限额管理。各区渔政部门应协同执法总队,严格按照“渔场网格化”管理要求对作业位置、渔场位置进行核对、规范。

  (四)发放数量:按照一船一证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总数不超过100张;严禁以挂靠、代办、合伙生产等形式将船只、网具交由他人生产使用。

  (五)证书办理: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协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通过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核发。发放许可证时,应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要把鳗苗捕捞管理作为持续推进本市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抓手,与长江口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长江口水域生态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管理影响。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通报鳗苗捕捞管理工作情况,使渔民和社会公众准确了解知晓。要切实加大监督举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三无”船舶违规捕捞现象。

  (三)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执法整治。要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水陆联合监管,2019年年底前提前进入现场,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无证船舶及非法从事鳗苗捕捞的行为,清理沿江沿岸外来渔船、“三无”船舶陆上聚集点,维护长江口区水上航行和渔业生产秩序。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管理效能。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鳗苗管理各项工作开展。各区、各部门可通过组织群众护渔队伍、租用合法船只、联合辖区其他管理部门,共同开展水陆同步清网清障、取缔各类违规船舶等措施,加强一线监管,提高水陆联合执法效能和监管能力。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