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公安分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上海市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上海市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医疗保障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委《关于印发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90号),认真做好本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新起点,进一步贯彻落实“九不准”“十项不得”和本市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系列文件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坚持以党建促纠风,完善医药产销用全程监管,坚持预防为主,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领域学术会议,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营造风清气正的卫生健康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行风建设组织领导机制促纠风工作
1.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围绕2019年纠风工作要点,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题部署,落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会议工作要求,推动纠风工作。主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汇报纠风工作情况,移交问题线索。(责任部门: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坚持党建引领推动行风建设工作。将行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明确公立医院党组织对医院行风工作负总责,发挥领导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将党建与业务相结合,纠建并举加强行风管理。完善监督处罚措施,保证党纪法规、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十项不得”和本市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系列文件高压线时时通电。增强医务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强化医德医风底线意识。大力普及行风教育培训,实现行风教育培训全覆盖。(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含市中医药管理局,下同),配合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3.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组织架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设立行风建设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要配置专职人员,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将行风建设纳入本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4.弘扬行业新风正气。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总结推广行风建设优秀成果,评选宣传“最美护士”“最美乡村医生”“中国好医生、中国好护士”等先进典型。开展职务犯罪、行风典型案件等警示教育活动和行风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二)各部门协同加强医药购销用全程监管
5.进一步规范医药与耗材产供销用行为。提升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继续推进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落实。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规范化管理,明确治理范围,将单价和资源耗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作为重点治理对象。开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推进医药耗材国产化。(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
6.推进医药购销改革。落实本市“4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年度采购量。切实抓好医保准入专项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杜绝公立医院外包、出租或托管药房。打击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7.规范药品临床使用。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本市各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47”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对未选中品种不搞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加强合理用药和规范使用医用耗材的监测管理,严厉处罚搭售药品和医用耗材行为。实行医药代表院内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接待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三)整顿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8.维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厉打击治疗过程中随意增加项目、违规开展禁止类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超出登记范围执业技术操作、以医疗名义向患者推销产品、使用“医托”或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诱导患者就医、编造疾病欺骗群众就医、诱使群众接受虚假医疗检查或手术等行为。(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9.持续规范诊疗行为。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落实。参照处方点评,加强高值医用耗材、辅助性用药监管。围绕处方(医嘱)权限、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医用耗材院内使用和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医院外购药品、医用耗材监管。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纳入行风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机制。(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四)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10.规范医学学术合作。医疗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会议及培训费用。与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等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审计。进一步推动建立学术合作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11.持续打击骗保行为。根据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突击抽查等手段,针对性地开展打击骗保工作。重点打击****医保药品、虚构医药服务等欺诈骗保行为。(责任部门:市医保局,配合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药品监管局)
12.严惩供销链条违法犯罪。加大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处理,严查虚开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洗钱等违法犯罪,维护行业秩序。(责任部门: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落实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交接等操作,严惩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遗撒、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转让买卖等行为。(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五)完善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14.实现机制成员单位间的规法衔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深入梳理本部门规章制度,实现各成员单位治理体系的贯通衔接,发挥制度防控作用。将纠风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同推进,对于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各自所辖领域出现重大行风问题、履职不力的下级单位,要严格行政问责。(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15.建立完善机制成员间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大违纪违法行为部门联合查处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及案件线索通报协处机制,开展“一案多查”。完善纠风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制定成员单位纠风年度重点工作协同工作制度,形成重点工作的部门合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16.建立行风建设工作信息上报制度。定期统计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落实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及查处违反“九不准”等行风案件情况。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行风检查内容。对压案不查、虚假填报、隐瞒不报的情况,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全盘谋划、综合部署,坚持抓业务驰而不息,抓纠风久久为功,分解工作任务、细化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实施
逐级成立、完善纠风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全力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相关工作。要逐级追究责任,密切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交流。
(三)严格监督问责
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整肃行业纪律,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对违纪违法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等次等处理,以及警告、责令停业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对违纪违法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因纠风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由相关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