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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市政府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局,各行业协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迅速安排部署。市局党委迅速响应,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全系统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坚决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全面履职尽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保驾护航。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场所防控。各公共法律服务场所应加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严防“场所外输入、场所内感染”。切实落实消毒、通风、清洁等要求,配备消毒防疫物品,每天对接待场所及公共接触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切实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自身防护,为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坚决做到“三个一律”:上岗前一律落实健康自检自测;在岗一律全程佩戴口罩;若出现可疑症状,一律不得带病上班。切实落实体温检测措施,在接待场所入口处配备体温测量设备,督促前来办事、咨询人员佩戴口罩。如遇体温异常人员,劝导其先行就医。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或者不佩戴口罩的,可拒绝其进入。避免人员在窗口聚集、长时间等待,如发现突发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窗口关闭等措施。

  二、调整优化现场接待服务方式。各接待场所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调整、灵活安排现场接待时间和接待人员数量。探索服务方式创新,优先适用“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等方式办理公证等法律服务事项,实行繁简分离。仲裁行业可以延期开展仲裁庭审活动,做好仲裁咨询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网络、热线、视频等形式开展鉴定咨询。对确有需要到窗口现场的群众,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尽量减少人员在接待场所汇集、接触。法律援助机构在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调整值班律师服务模式。对在司法机关的值班律师要求其遵守相应工作区域的疫情防控要求,并协调相关部门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防护。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工作要求,采取暂时关闭措施,鼓励村居法律顾问通过电话、微信群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三、充分发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各单位要加大对12348热线、上海法网以及各区局、各协会咨询电话、线上服务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通过远程方式寻求法律服务,广推“网上办”、“热线办”,减少“现场办”、“集聚办”。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及时回应群众网上申请、其他单位流转调度的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事项。鼓励各法律服务机构采取网上申办、电子签章、视频对话等方式,办理行政审批、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务。组织骨干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做好涉疫情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畅通热线、网络咨询通道,做到有问必答、及时应答。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分析研判。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要加强后台管理系统运用,做好每日数据统计,及时报送、通报,配合做好涉疫情的咨询解答指导和案例收集工作。市局将根据各单位反映的情况,总体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矛盾纠纷和法律服务需求,研判对农民工、中小企业等方面的影响,将各类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协助。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指导。市局建立法制保障研究专项组,对涉疫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对各平台咨询事项的业务指导。各区局、各协会可以组织专业力量,通过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发布权威法律咨询问答,根据群众需要,集中解答回应涉疫情的劳动关系以及旅游、餐饮服务、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的解除、赔偿等常见问题。

  六、加强物资保障协调。各单位要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的防护物资供应,加强与属地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落实接待场所的防护措施。如遇疫情突发情况,及时通报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争取支持,迅速增派人力和物资。

  七、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公区域的公告栏、显示屏,发布疫情防控权威信息及相关法律知识,发掘、宣传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先进典型事迹,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参与做好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对到接待场所以及通过热线、网络寻求帮助的群众,特别是受到疫情影响的农民工,进行疫情防控提醒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八、加强属地管控责任落实。各区局要切实承担属地管控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组织落实,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排查防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紧密贴近基层的优势,积极配合街道、乡镇政府做好村居分片包干、登记排查、防疫宣传等工作,在基层一线服务群众、共同抗疫。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落实领导干部领班带班、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落实情况报告报送,落实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工作联动。

  九、加强党建引领激励保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了解法律服务人员的实际情况,教育引导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到位,把关爱落到实处。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冲锋在前、勇挑重担、敢打硬仗,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特别提示:各单位对外接待场所自2月3日起开放,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有关工作指引(见附件),扎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举措,有效提供便民利民公共法律服务。上述防控措施调整事宜,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以市政府和市局通知要求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2.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调解工作指引

  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工作指引

  5.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公证工作指引

  6.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司法鉴定工作指引

  7.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指引

  8.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所工作指引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附件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指引

  一、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一)现场办事类服务实施预约办理

  行政审批、法职考试、法援申请、涉台公证等四类现场办事类服务事项实行电话预约制。对电话咨询的群众,引导其通过“一网通办”途径线上办理;确需到中心现场办理的,告知其必备的材料,至少提前一天预约现场办理时间。

  预约电话和手机自2月2日起,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公布,工作时段预约座机应有人值守,预约手机保持24小时畅通。

  行政审批预约电话:53899700、13501709657

  法职考试预约电话:53899700、13501709657

  法援申请预约电话:53899744、18917786931

  涉台公证预约电话:53899709、18930852905

  (二)咨询类服务暂停办理

  法律援助咨询、行政审批咨询、法职考试咨询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的咨询窗口暂停服务,引导至12348热线和网络咨询。

  (三)对外接待时间和开放区域

  自2月3日起,根据预约接待现场办理,一楼办事大厅开放1个咨询台和1个服务窗口,二楼咨询室、三楼办公区域不对外开放。

  (四)加强人员防护和场所消毒

  1.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为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求其全程佩戴口罩。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可疑症状不得带病上班。

  2.实行接待场所消毒制度。中心开放前,切实做好接待大厅和办公区域的消毒卫生工作。中心开放后,接待场所的公用物品及公共接触物品或部位要每天清洗和消毒2次,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保持良好通风状态。洗手间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提供流水消毒洗手设施,配备充足的洗手液,及时清理垃圾。

  3.落实体温检测制度。在中心人员和车辆入口处配备体温测量设备,落实体温检测措施。如遇体温异常人员劝导其先行就医并及时上报,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和不佩戴口罩的,有权拒绝其进入。

  4.加强窗口秩序维护。如遇前来办事、咨询人员较多或者法律援助群体性案件咨询、申请人员集中等情形,做好现场疏导和处置工作,尽量避免人员在窗口聚集、长时间等待。发现突发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根据要求采取窗口关闭等措施。

  二、12348电话热线

  (一)上岗时间。自2月3日起,工作时段由值班律师接答;非工作时段由第三方公司组织律师远程接答。

  (二)接答方式调整。工作时段咨询值班律师不在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接答,全部调整为远程接答。请各区司法局排班人员按下图在热线管理后台修改接答方式:技术支持:同道童珺逸13761056536;王宇18605689093。

  (三)每日数据统计和案例收集。市局公服处继续通过后台管理系统做好每日咨询数据统计;各区司法局配合做好涉疫情咨询解答指导和案例收集工作。

  三、上海法网

  市局公服处已要求第三方公司充分发挥网络服务优势,增配网络咨询服务人员力量,做到有问必答、及时应答,尽量避免人员流动、聚集。

  附件2: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调解工作指引

  1.所有调解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自我检查、体温测试。有发热、头痛、呼吸困难等疑似症状的,不得带病上岗。

  2.上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工作,当事人进入调解场所的,应落实体温测量措施并要求佩戴口罩。

  3.加强调解场所的管理和消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解室。

  4.疫情防控期间各调解组织尽可能减少非必需的现场调解,避免出现人员密集情况,保证调解平稳有序进行。

  5.加大电话调解、微信调解、在线调解等调解方式的工作力度,加强涉疫情纠纷的咨询和调解服务,切实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群众和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6.“110”非警务警情联动处置工作值班人员,在接警后先与报警人电话沟通,力争劝说平息。如需现场处置,应做好自身相关的卫生安全防范。

  7.各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承担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在接收调解后,因当事人、代理人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调解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延长调解期限。

  8.各区促进法治科(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典型调解案例的收集、整理、上报。如有特殊情况应随时保持沟通联络。

  附件3: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一、关于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咨询工作

  1.关闭派出窗口。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工作衔接,除看守所刑事值班律师外,其他在法院、交警大队、劳动仲裁等所有窗口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现场接待全部暂停。各派出窗口应张贴告示,告知来访者可以通过12348热线电话咨询或者通过“上海法网”网上咨询。

  2.调整实体窗口。关闭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如果来访者仅要求法律咨询的,一般建议其拨打12348热线进行法律咨询,如果来访者仅咨询法律援助的,各中心可以推行不见面服务,比如安排工作人员专线电话接答。

  二、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工作

  1.实行预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实行预约制。接受电话预约,各中心应先通过电话了解案情,告知必备申请材料,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申请。属于群体纠纷案件的,引导申请人推选代表办理申请手续。鼓励律师代理申请法律援助。各中心应当及时公布预约电话和工作手机,工作手机应当保持24小时畅通。

  2.现场受理。如来访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案件受理工作。各中心应根据预约人数合理安排现场受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办理手续平稳有序进行。

  三、关于值班律师工作

  各中心应先行与看守所做好沟通,在配合看守所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经征得看守所同意,值班律师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值班形式,加强与办案机关的联系,成批次集中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见证,减少律师进出看守所监区频率。

  四、关于舆情工作

  各中心应当在12348热线咨询和电话咨询、网络咨询中注意关注和掌握舆情动向,提高维稳意识。如发现涉及疫情、群体纠纷等相关舆情的,应当立即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纠纷等,应及时稳妥处置,同时做好相关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附件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工作指引

  1.继续做好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对来自或途经湖北及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以及与来自湖北及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动态跟踪了解情况,及时提醒其到住所地街道的村/居委会报到,督促其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2.严格落实疫情期间离沪报备制度。各律所建立并严格执行离沪报备手续,没有极特殊情况的,在沪的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工作人员不要离沪。确需离沪的,需向律所党组织负责人(党建联络员)及律所负责人提前报告。党建联络员要主动及时关心所联络律所的报备情况。

  3.切实做好接触疫情地区和有疑似病症的律师及律所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律师事务所建立台账,强化管理,重点关注滞留在疫情重点地区和在上海执业的湖北籍特别是武汉籍人员,重点关爱发生疫情感染或疑似感染症状人员,及时了解生活状况,做好困难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

  4.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等组织开展的分片包干、登记排查工作,主动参与、示范引领。

  5.律所要做好办公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工作,所有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自我检查、测试体温。有发热、头痛、呼吸困难等疑似症状的,不得带病上岗。上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工作,当事人进入律所的,应落实体温测量措施并要求佩戴口罩。对进入律所人员要了解其是否来自疫区或接触感染人员。

  6.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可调整优化工作方式,尽量采取分散办公、网上办公、家庭办公等方式。加强电话、微信、网络沟通服务,切实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群众和当事人生命健康安全。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要减少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减少人群集聚活动,取消各类大型公共活动。

  7.发挥律师职能作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参与矛盾化解等,主动研究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为各级党委、政府依法依规处置疫情建言献策,将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敏感问题和苗头立即上报至事务所、区律工委、市律协。

  8.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一步引导律师和律所工作人员传播正能量,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虚假、********不传、不转、不信,主动发声批驳,营造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良好氛围。

  9.宣传律所及律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危难时刻显本色、紧要关头看担当的先进事迹,传递精神的力量,营造人心安定、人人尽责、同舟共济的社会氛围,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附件5: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公证工作指引

  1.自2月3日起,各公证处正常提供服务,安排公证人员加强电话值守,解答咨询。

  2.对有办理公证需求的当事人,优先采取线上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3.对重病等身体原因确有需要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由公证处派员上门办理,做好必要防护。

  4.加强公证场所防控措施。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自我检查、体温测试,上岗时须佩戴口罩开展工作。加强场所和话机等消毒、清洁等措施。如有体温异常的来访者,应劝导其先行就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附件6: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司法鉴定工作指引

  1.切实发挥行业职能。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预防、科学预防,做到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要突出发挥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特长,跟进做好司法鉴定服务工作,通过网络视频、热线等形式组织开展相关鉴定咨询,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特别是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等方面司法鉴定问题的鉴定服务。要理解、支持机构所在地党委、政府和疾控部门采取的各项措施,认真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2.切实加强执业防护。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停止和取消人员聚集活动,适当储备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护用品,严格做好鉴定人员执业防护工作,确保机构场所和人员的安全。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窗口接待场所入口处配备体温测量设备,落实体温检测措施,并督促前来办事、咨询人员佩戴口罩。如遇体温异常者劝导其先行就医,对拒绝接受体温检测的,有权拒绝其进入。尽量避免人员在窗口聚集、长时间等待,如发现突发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窗口关闭等措施。窗口工作人员在上岗前需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可疑症状不得带病上班。工作期间要求全程佩戴口罩。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

  3.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各司法鉴定机构近期内部不宜组织集中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减少不必要的人员外出流动。要加强鉴定流程管理,与委托方协调做好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致鉴定期限延长案件的延期工作,尽量避免面对面的检查、外出鉴定和集中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对于确需进行面对面检查、提取样本等鉴定工作的,机构必须提前进行沟通,鉴定人在做好必要防护后方可进行。对涉疫情相关的医疗、人伤等鉴定案件,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

  4.切实完善防控机制。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到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不折不扣加强疫情防控。要加强对所属人员健康状况、外出行程的常态掌控,全面持续密切关注所属人员涉疫相关情况,对外地返程人员落实检测措施,每日定时报告返沪人员情况,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发现有咳嗽发热症状、到过疫情严重地区或与疑似、确诊感染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及时督促其到所在社区登记报到,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附件7: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指引

  1.加强场所疫情防控。全面做好仲裁机构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配齐体温检测设备、洗手液等防控物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医,且一律不得上岗。上岗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引导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前来办事、咨询的人员配合做好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卫生疾控、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报告。

  2.推行非接触式服务。对于当事人、代理人因情况紧急,确需近期向仲裁机构申请立案、提交证据材料、领取仲裁文书的,推行网上立案或邮寄文书、材料等非接触服务方式。对于当事人确有紧急情况必须在仲裁机构现场办理仲裁业务的,安排工作人员做好预约、审核及现场防控工作。

  3.延期开展仲裁活动。各仲裁庭原定于即日起至2月9日的开庭、听证程序一律延期至2月9日以后举行,并安排专人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另行协商开庭或听证时间。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庭审、听证等仲裁活动时间变更的,仲裁机构秘书处应当提前告知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相关主体。

  4.做好仲裁咨询服务。灵活运用热线电话、电子邮件、机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安排专人值班,及时解答和回复有关信息,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上门”,为当事人、代理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咨询服务。

  5.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工作,帮助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社会公众做好自我防护措施。教育引导机构工作人员主动预防、科学预防,不信谣、不传谣,强化情绪管理和心理疏导,不过度恐慌。各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有关疫情防控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告市局仲裁工作处。

  附件8: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司法所工作指引

  1.所有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调解员、辅助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自我检查、体温测试。有发热、头痛、呼吸困难等疑似症状的,不得带病上岗。

  2.上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工作,当事人进入接待窗口、调解室等场所的,应落实体温测量措施并要求佩戴口罩。

  3.加强工作接待场所的管理和消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4.疫情防控期间各司法所应调整、优化工作方式,加强电话、网络等咨询服务,切实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群众和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5.开展调解工作,应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当事人疏导工作,适当减少面对面的调查、劝解说服,达成协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增加口头调解协议的制作。加强手机移动端调解回访工作。

  6.加强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的值班备勤工作,配齐配强律师、调解等专业服务人员,适合提供电话、远程咨询服务的,尽可能提供电话、远程咨询服务。

  7.改进、优化社区矫正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疫情期间,暂不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集中宣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等聚集性活动。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主动关心、生活帮扶。有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可加强主动********。

  8.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是否临时关闭,可结合所在地实际情况,遵照属地党委、政府要求办理。

  9.各司法所应加强重大、突发情况的预警预判和现场处置,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上报所在地党委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涉疫情纠纷的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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