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市婚姻登记中心:
为做好机构改革转制过渡期上海市公安边防人员和上海市公安特勤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宗旨,结合中央机构改革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公安部命令《徐立等转业》(公武任字〔2018〕339号)、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命令《关于批准承庆等二百四十六名士兵退出现役的通知》(武沪边〔2018〕38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司令部《关于所世文等士兵退出现役的通知》(武边司警〔2018〕12号)中确定的上海市公安边防人员,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警卫局列入转改的特勤人员(以下统称“转制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
二、办理机构
转制人员的婚姻登记由其所在单位驻地的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若其中一方为本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证件和证明材料
转制人员一方申请婚姻登记需出具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
(二)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或上海市公安局特勤局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样张见附件);
(三)《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转制人员一方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若转制过程中,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现印章失效、启用新印章的,则以新印章开具证明。
四、有效期限
本通知为转制期间本市公安边防人员和公安特勤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过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转制工作结束时失效;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务院或民政部等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本通知未涉及问题的,请及时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和上海市公安局特勤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特勤局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