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区)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经营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沪府规〔2019〕2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托固定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公建设施自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具体包括:
1、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
2、社区托养服务机构。指采取全托、日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设施。包括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照护、服务)中心等。
3、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指社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指主要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的社区长者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5、社区支持类服务机构。指满足老年人文化活动、互助服务等需求的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包括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睦邻点(非居民自有住宅)等。
二、价格标准
1、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维护费按现行每月每端6.5元收取。鼓励有关电信经营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宽带、固定电话按照居民价格标准给予优惠。
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按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进行相应改造,经水电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定量或定比方式计费,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
2、养老服务机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数字化整改改造项目(老用户)免收工程改造费。养老服务机构供水、供气、宽带、固定电话配套工程收费,鼓励有关经营企业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三、认定及办理
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清单制管理,由市、区民政局核实并确定清单。市民政局定期将清单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及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经营企业,作为核实养老服务机构身份的依据。市民政局应定期核查和更新清单,水电气等经营企业应定期将业务受理和执行情况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民政局。
列入清单的养老服务机构,依申请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价格政策,并按规定向所在区域的水电气等经营企业办理申请手续。若养老服务机构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等情况,应及时主动告知水电气等经营企业,并至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市民政局会同水电气等经营企业明确具体认定程序和办理流程,并在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等便于养老服务机构知晓的渠道公开相关信息。
四、工作分工
1、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经营企业落实上述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清单核实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定期核查清单,对擅自变更用途、开展与宗旨不符经营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时从清单中撤销,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开办理指南,便于各养老服务机构办理申请。若发现与政策不符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民政局,经核实后要求用户补交相关费用。
4、相关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主体,应配合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在用水、用电、用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于物业公共设施用水、用电、用气以及输配损耗,养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其他用户共同分摊。
五、其他事项
1、经认定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的精神执行,使用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安装费和配套工程费等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