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43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近年来,夏季高温天气导致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本市即将进入高温酷暑天气,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高温中暑对劳动者带来的健康危害,做到及时谋划研究、精心组织部署。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和防范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教育培训力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其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在疫情防控中因不科学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导致职业性中暑事件发生。
(二)组织劳动者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切实改善作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作业条件,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施。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五)制定中暑应急预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要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严重者及时送医。
三、关注重点领域,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特别是建筑施工、船舶制造、冶金等行业以及炉前工、环卫工、快递员等工种和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重点关注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切实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及时上报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