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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用制度建设系统化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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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制度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前提。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制度,特别是缺乏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戒机制和相关的立法保障,以及我国在对信用产品生产、使用上立法严重滞后,我国信用产品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使得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大量发生,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本文详细介绍了美国信用制度建设情况,希望读者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信用之所以在美国社会中得到普遍使用,被美国百姓和企业所重视,并极大推动美国经济的增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有一个发达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美国为建设该体系大约花了100年时间,正是这一体系为美国个人信贷和商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信用制度建设

  美国信用制度建设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立法、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营、国家对信用工作的宏观管理。
  (一)立法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目前,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多达数十项。这些法案的管理目标与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立法保证信息公开。信用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产品。其次,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等。第三,规范了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的授信行为,包括不得对消费者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消费者对一切信用条款都享有知情权等内容。第四,对当事人失信及违反信用管理有关法规的情况设定惩罚措施。
  (二)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营
  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100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市场化运作主体。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有两大类:
  一类为专门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机构,在美国叫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都为专业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全国性信用局主要包括三个机构,即Experian、Trans
Union和Equifax。这三家公司对全美成千上万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记录,然后传递给全美各地的客户。
  另一类为对国家、企业、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这类信用评估机构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另一类为对中小企业资信进行评级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公司。这三个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则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
  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的机构主要是邓白氏(D&B)集团。经过100多年市场竞争,邓白氏(D&B)集团公司最终独占鳌头,成了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也是目前美国惟一的这类评级公司。
  (三)国家对信用工作的宏观管理
  国家信用管理主要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惩戒机制,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管理主要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立法与执法。发挥这些功能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被称为信用监督或执法机构。其分工大体如下: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规范和管理银行信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储蓄监督局是规范和管理非银行信用的执法和监督机构,其管辖的范围主要包括全国的零售企业、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不动产经纪商、汽车经销商、信用卡发行公司等。
  对失信者的惩戒,除了政府上述做法外,则主要靠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从而对失信者产生的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靠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道德谴责,和人们与之交易时的有限信任;靠对失信者信用产品********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必须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其产生的结果,一是不能让不讲信用的人自在地、方便地生活在社会上,二是不能让不讲信用的人有机会把生意扩大。

  启示与借鉴

  建立信用制度必须法制先行
  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经营者的商事信用行为,另一方面是用法律规范政府的信用,第三是通过立法对不良信用行为建立惩戒机制。只有三者加在一起,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征信机构应采取市场化的充分竞争的运营模式
  让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信息化程度,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从而更好地为广大信用信息需求者服务。为此,可在全国设立若干家信用征信机构。这些机构在业务上应既有竞争,又各有侧重。在地域上有一定的分工,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倾斜,如有的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服务,有的为零售商服务等。同时还应允许各中小城市建立地方性信用服务公司,这类机构的服务对象应主要为本地区的各类客户。
  建立不良信用惩罚机制至关重要
  美国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之所以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国家及信用行业的支持。国家的支持包括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如前所述,不允许公民持有多个身份证明,不允许随便更名,保留公民个人的指纹记录,不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公民或外国人注册成为新公司股东或就任最高管理职务等。信用行业的支持主要体现为信用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销售。资信评估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作出评价并公告社会。
  市场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是支撑征信企业蓬勃发展的动力
  美国信用制度的发达,特别是美国征信企业的茁壮成长与美国社会对信用信息产品与日俱增的需求是密不可分的。这一点启示我们,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体系过程中,如何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企业、个人对信用信息产品需求,并使这种需求不断增长,应成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美国信用体系的高效运转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便是各征信企业数据通过行业协会协调普遍实现了标准化。数据的标准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各信用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还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使用等变得更方便、更快捷。这一点启示我们,要使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少走弯路、提高建设效率,特别是实现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职能背景下的自由共享和交换,规避系统建设风险,建立国家征信标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应积极参与和引导征信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如信用信息采集的格式与标准、征信行业服务规范、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以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促进征信服务的规范化。
  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监管体制是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涉及面广、高度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已在上海等部分地区开始了征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进展,全国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关心和设计功能类似的征信项目,社会征信体系的试点形成遍地开花的局面。不同管理机构对征信项目的试点、发展要求不一样,由此会产生无序、混乱现象。为防止多头指挥、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必要成立全国相对统一、相对权威的负责征信制度建设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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