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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信用体系考察报告

编辑:佚名 来源:浙赴美团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过程告诉我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蕴含着经济发展的演进逻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久前,由浙江省信用办、省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际现代信用制度培训团”,就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主要经验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培训团先在美国西北理工大学进行了美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培训,然后实地考察了美国商帐追收局及艾美迦信用咨询管理集团(ABC-Amega Inc.)、国家信用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NACM)及其下属的信用研究基金会(Credit Research Foundation,CRF)等信用服务和管理机构。通过培训、考察、研究与讨论,我们对美国信用体系的演进历史、发展现状、基本构架及社会功能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认为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经验对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以及“信用浙江”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运行机制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进已发展为相对成熟的机体,具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谐的运行机制和强大的辐射功能,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据了解,美国企业间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社会经营活动的80%以上,信用付款方式在个人支付活动中也占据了主导地位。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及其运行机制主要包括:
 
1.发达的信用信息产业。在美国信用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信用信息产业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总是存在,在日常交易中诈骗、赖帐等情况频繁发生,为了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降低交易成本,向交易中的特定对象提供有关其他交易方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信用报告机构(Credit Reporting Agency)或称信用局(Credit Bureau)应运而生。
 
信用报告就是信用报告机构经过信息收集和处理后向特定对象********的一种信用信息产品,这些特定对象包括企业、银行、保险公司、零售商、房地产商、雇主等市场主体甚至政府及相关部门,供其在法律“允许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例如,在个人征信领域,这些“允许的目的”包括:根据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或者联邦大陪审团在诉讼中发出的传票;根据消费者的书面要求;雇佣;有关消费者的保险业务;合法的商业需要;考察信用申请者的财务可信度、财务状况以决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从政府部门获取执照或者其他利益的资格等等。
 
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出现于19世纪60年代,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为一个层次分明、体系庞大、覆盖面极其广泛的信用信息服务产业。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Equifax、Experian/TRW和Trans Union等三家机构几乎垄断了全美个人资信的所有数据信息,其辖下的信用局每年可提供不少于5亿份的信用分析报告。此外,美国还有1000 多家地区信用局,他们或附属于上述三家全国性的信用报告机构,或独立运作。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百氏(Dun &Bradstreet)公司仍然是美国乃至全球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具影响力的企业资信服务机构,它主要为企业之间的交易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据悉,邓百氏构建的数据库已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而主宰资信评级行业的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 & Phelps),它们主要对国家、银行、证券经营机构及上市大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帮助投资者分析特定对象的信用风险。特别是穆迪和标准普尔两家公司基于其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声誉,在国际市场上也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2.市场化的信用管理体系。美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的,这与德、法等欧洲国家把信用服务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来设立有所不同。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美国的信用服务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被迅速细分,具有服务特色和掌握核心业务(消费者信用报告、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等)的信用中介机构经受了洗礼、得以生存并逐渐发展壮大。我们本次实地考察的美国商帐追收局及艾美迦信用咨询管理集团(ABC-Amega Inc.)成立于1929年,其主要业务就是帮助客户进行商帐追收和信用风险管理,鉴于其在信用行业的出色表现,被美国总统授予“E Star”勋章。不仅如此,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也是高度市场化的,其中间力量是各具特色的信用管理机构,它们伴随着信用中介的发展逐渐兴起,并同时扮演着双重角色:一为信用中介市场的主体,二为信用行业的管理者,对行业内的从业者进行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
 
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是美国信用业管理的一大特色。在美国不同细分市场内的信用中介都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与之相对应,如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商帐追收协会等等,它们的主要功能可以概况为:(1)通过契约和规定,维护本行业的稳定与公允,防止恶性竞争;(2)联络本行业的从业者,为其提供交易和交流的机会与场所;(3)代表本行业与政府部门进行博弈或进行议会的院外活动,为本行业从业者争取利益;(4)为从业者提供各种服务,包括提供有关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组织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的课题研究等等。例如,我们本次考察中访问的国家信用管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redit Management,NACM),这是全美最具公信力的专业信用管理自律性组织,其会员一般为代表各类经济主体进行信用和金融管理的机构。同时,NACM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信用管理协会,成立于1896年的NACM当年仅有600个会员,目前已拥有超过22000个会员。正如NACM所宣扬的使命——“树立商业信用和金融管理的模范,成就商业信用职场的成功”,NACM在提升、促进和保护商业信用和金融管理行业的整体利益,推进信用法律法规的完善,防止商业欺诈,促进信用信息交换,完善信用管理方式,设立信用行业基准和提升行业道德标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NACM除向会员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包括商业信用报告、行业信用归类与分析、商帐追收管理、债务清偿与调解、防止商业欺诈、担保品评估与管理)、对会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外,其下属的信用研究基金会(Credit Research Foundation,CRF)还承担了对会员的教育培训任务,包括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培训机构、举办研讨会、完善网上培训课程、设立研究奖学金等等。NACM发行的杂志《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也是在美国发行量最大、最具影响力的专业杂志。
 
3.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美国是当今世界信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信用法规体系相对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以信用交易的充分发展为先导,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按照美国消费者数据行业协会主席康纳利先生的说法,“获得信用不是特权,而是任何人都享有的权利” 。美国人的这种观念是信用经济的基础,也是信用法律制度的基础。美国主要的信用法律制度是以法典第15编第41章“消费者信用保护”为核心的,其基础是国会于1968年制定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CCPA),这是国会在消费者信用领域的第一次重要的立法尝试。其后,陆续有《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TILA)等大量的法律被编入“消费者信用保护”中。概括而言,美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可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关于信贷与租赁的法律。主要集中在1968年国会制定的《诚实借贷法》以及其后制定的几部补充、修改《诚实借贷法》的法律中,包括1969年制定的《未经申请的信用卡法》、1974年制定的《公平信用结账法》、1976年制定的《消费者租赁法》、1981年制定的《诚实借贷简化法》、1988年制定的《公平信用卡披露法》和《家庭平等贷款消费者保护法》以及1994年制定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及其平等保护法》。
 
(2)关于信用报告的法律。以1970年国会制定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CRA)为基本法律,旨在保证信用报告机构公正、准确地出具消费者信用报告,完整、准确地保存消费者信用信息,及时纠正其中的错误,并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
 
(3)关于平等授信的法律。主要是指国会于1974年颁布的《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ECOA),该法禁止信用交易中的歧视行为。得益于该法的规定,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不会因性别、种族、婚姻状况等因素而受到银行、零售商等债权人的歧视。
 
(4)关于公平债务催收的法律。主要包括旨在禁止债务催收中的不合法、不适当行为的《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FDCPA),该法也是由国会于1974年制定的。
 
(5)关于信用修复(删除信用报告中的********并收取费用的业务)的规定。主要是国会为了限制信用修复机构的欺诈行为而在1996年制定的《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CROA)。
 
美国的信用法律形式多样,除国会立法外,还有行政规章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除联邦立法外,还有各州自行制定的有关法律。就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而言,它们往往同时存在于某一特定的信用领域,各有分工,有时又交织在一起。从权限看,联邦享有禁止各州制定信用法律的宪法权力,但通常情况下,联邦立法并不完全排除州法,而只是对州法进行限制。此外,美国州法律统一委员会于1967年起草了《统一消费者信用法典》(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UCCC),以促进各州信用法律的统一。
 
二、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蕴含着经济发展的演进逻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信用对于整个社会组织和市场运行效率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信用有助于保障经济的增长和繁荣。没有社会信用的成长,就没有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就没有健康发达的市场经济。但是,任何一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制度的发展都必须符合经济发展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都不能违背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否则就无法获取应有的适应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内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渐进演化过程。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与建设才达到如今的规模,拥有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有效的行业法规、完整的征信数据库、数量众多的信用中介机构、发达的信用管理教育和人力资源等等。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过程告诉我们,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蕴含着经济发展的演进逻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性,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的。
 
2.社会信用体系内生于市场经济发展且具诸多共性。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最普遍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中心”为主体的公共模式,如德、法等欧洲主要国家;二是以私营征信公司为主体的市场模式,如美国;三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会员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尽管各个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法律法规、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发展路径也不尽相同,但是各种模式之间还是存在着内在的共性。这些共性主要体现在:(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而发展;(2)以完备的法律法规环境为基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信用主体的行为;(3)多样化的信用中介机构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他们为社会提供各种信用产品和服务;(4)具有健全的信用监管体系,政府、行业协会与中介服务机构等在信用建设中发挥各自互补的监管作用。这些共性,对于我国设计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和思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强调信息、法制等基础要素建设并发挥其“协同效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初创阶段,以下两类因素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环境,一是教育、道德、伦理、宗教信仰与文化传统等无形因素,二是经济发展现状、政策法规基础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等有形因素,其中,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与信息技术成为信用建设、信用成长的核心环境要素。这些基础要素的建设,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从目前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来看,美国侧重于微观层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与风险防范、信用产品创新等等,这主要是由于其市场经济制度业已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和综合环境也已建立与完善。对于中国目前来说,首先要强化和改善信用赖以成长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等要素构成的综合环境和基础;其次要依靠和发挥它们的“协同效应”,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4.信用市场发展与信用文化培育必须相互交融。美国的信用文化十分发达,信用作为商品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需要。无论是个人、企业、公共权力部门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都有强烈的信用意识。“信用就是财富”,“信用就是生命”,这些理念在美国已根深蒂固。讲信用已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对待信用文化,公众普遍尊崇它,传播它,维护它,以拥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为荣。信用公开、信用透明已成为美国人的文化传统。失信者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守信者将获得种种经济上的便利和好处。这种信用文化是支撑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内在机制。我国有着深厚的道德、伦理资源和信用文化传统。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的信用文化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失信导致的经济损失与负面影响日益阻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经济的成长,信用缺失也成为各阶层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文化培育这一无形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就难以实现中央提出的“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目标。
 
5.完善的信用管理法规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运作的保障。美国的信用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发展的保障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信用交易的规模迅速扩大。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其中特别敏感的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鉴于此,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末期起,陆续制定了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80年代进一步完善了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美国的信用管理立法虽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构建,但大量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披露的全过程均纳入法律范畴。
 
6.市场为主、政府为辅是社会信用管理的现实选择。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使用和发布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基本上不存在一个直接管理该行业的机构。审视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政府主要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建立惩戒机制,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增长。行业协会则发挥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作用,从而提高了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业务水平。从对失信者的惩戒范围和程度看,除了法律惩罚外,主要依靠各类信用服务公司生产与销售信用产品,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其直接表现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道德谴责和人们与之交易时的有限信任;信用产品********的传播和一定期限内的行为限制,使失信者必须付出昂贵的失信成本。因此,数量众多的市场化运作的专业信用服务中介,保证了美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也提升了信用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就中国现实而言,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模式方面选择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即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培育信用文化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制度环境,同时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自律服务和管理能力,将是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选择。
 
三、对策与建议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每个社会主体不可缺少的无形资产,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美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是解决信息失真和信息共享问题,降低交易成本,促成广泛的社会合作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江经济发展现状,结合本次考察与研究的成果,对“信用浙江”的建设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不断优化信用体系建设环境。经过三年多的“信用浙江”建设,浙江的信用状况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总体信用环境和建设水平位于全国前列。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意识的觉醒,兄弟省市的信用体系建设突飞猛进,大有后来者居上之势,已与“信用浙江”建设初期的环境大有不同,特别是随着IT技术的发展,各部委的信息都有向中央集中的趋势。对此,需要在广泛征求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认识,统筹规划,充分论证,结合“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科学设计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促进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首要任务在于积极推进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优化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可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并不断修订完善;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条件,明确政府和企业信息披露的标准以及为个人隐私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失信的法律边界,加大失信成本。
 
2.合理部署征信体系建设。借鉴美国经验,浙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立足于优化区域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合理定位和部署全省征信机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伴随着资金流动和经济交易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建立区域间联合的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将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全国征信机构体系总体框架是建立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因此,在推动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应用的同时,要研究区域信用体系与全国其他区域和行业系统的联网问题。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让公众共享政府公共信息,这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效率,促进经济交易活动,也有助于借助社会舆论和对经济交易的影响,提高政府的威望和法规的执行效率。
 
3.稳步推进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浙江金融系统的个人征信系统已于去年底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并预留接口,逐步采集个人非银行信用信息,目前已经接入了部分公积金信息,并正在积极协商采集电信等部门信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关键在于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以及数据库的建立与开放,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宜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二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公开且能够通过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在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建设思路上,应遵循省政府提出的“政府推动、事业运作,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创新机制、高效应用,统分结合、联建共享,可持续性、可扩展性”的建设原则,因地制宜,从重点人群入手,将分散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公共事业部门的个人信用记录加以汇总整合,建立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库,待条件成熟,与全国统一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联通共享,形成完整、全面、准确的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同样,全省企业信用查询发布系统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与央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等对接,实现企业联合征信。
 
4.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衡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坚持“开放信用数据、开放信用服务业”的政策取向,积极培育浙江信用服务业,发展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高知名度,具备优良职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依法向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库;引导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鼓励和提倡个人、企业有计划的使用信用交易方式,扩大信用消费;政府和金融系统通过制度安排率先使用信用服务产品,通过示范效应激发社会潜在信用需求;出台《浙江省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推动企业和个人信用基准性评价系统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中的应用,以规范信用中介市场的发展;引进知名机构,壮大本土中介,依法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管理,严格登记备案、建立档案、定期检查、组织交流、严格监管等环节;组建信用行业协会,依托协会形成“企业自律、行业约束”的信用监管机制;吸取国有资金和民间资金,尝试设立全省信用发展基金,加大对信用产业的支持力度。
 
5.大力宣传社会信用文化建设。美国的信用文化是推动美国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内在机制。借鉴美国经验,浙江应将建设信用文化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出位置,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从根本上提高全省人民的信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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