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与林金良是一对表兄弟。他们曾信心十足地从福建来到湖北,将两个污染严重的小钢厂整合为一家后迁离城区,重建取名为丹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钢公司)。但表弟陈强怎么也没想到,就在新钢铁公司刚刚落成需要继续注入大批资金试产时,表兄林金良不但不再投钱了,反说过去投给公司的500万元是陈强向他借的,要求陈强还款付息。
陈强坚持称表兄给公司的500万元是投资款,只是当初两人碍于弟兄情面,没书写共同投资协议书;而林金良却说那500万元是表弟陈强向他借的款,只是他一向没有让人写借条的习惯,才没有让陈强写借条。
于是,一场始料未及的民事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从中级法院打到高级法院。
夫妻联手办钢厂
表兄要投千万元
2003年5月的一天,拥有15家品牌连锁店的福建省福州市锋锦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强,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丹江口市是湖北省十堰市的一个县级市,因国家20世纪70年代兴建的丹江水库而得名;丹江是国家南水北调的取水源头,南水北调的取水源头就在丹江水库。对丹江水库乃至整个丹江水资源的保护,是关系到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个小小的县城内竟然兴建三家小钢厂。有的钢厂就建在大坝边缘、无任何环保设施,生产时产生的大量有毒粉尘和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排入丹江水库,不仅在当地市民中反响强烈,而且污染南水北调引入北京的汉江水质,危害沿线及首都人民的身体健康。目前,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作出批示,要求对丹江口市违规违法建设的小钢铁厂应予关闭。
一口气读了好几遍报纸的陈强兴奋不已。他与妻子陈玉金商量后,很快拨通了一个人的电话:“表哥,我看到报纸上讲曾副总理下令关闭湖北丹江口市几家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厂。有破就有立,你是钢铁行家,能不能陪我们去看看那里是否需要重建远离城区的合法的符合环保要求的钢铁厂。”
陈强在电话里称呼的表哥叫林金良,是陈玉金的姨表兄。他虽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但身体结实、脑子灵活,在村头办起了一个小型钢炼厂,几年间就挣了上百万元。但不久前,钢铁厂被当地政府取缔。林金良正闲着寻找新的投资项目。接到陈强的电话后,他立即赶来出谋划策。
2003年5月,陈强夫妇与表兄林金良一起风尘仆仆地从福州市赶到武汉,然后转车来到丹江口市,受到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热情接待。
9月1日,经过认真考察与反复征求意见,陈强叫妻子卖掉了在福州企业的股权,将钱转来与另一位投资商人官某签订了一份《初步股份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称:“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双方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委、市政府支持下,用竞买方式以1300万元人民币竞标得到了该市远离城区造纸厂,现就将该造纸厂改造为钢铁行业,以及相关配套行业,双方达成几点意见,希望共同遵守……”
据陈强说,与官某共同出资1300万元竞买到丹江口造纸厂不久,他们又依照法律程序以9000万元的协议收购丹江口市将要依法关闭的几家小型炼钢厂,注册成立了丹江钢铁有限公司。回福建后,林金良见到丹钢公司前景很好,几次找到表妹陈玉金,要求认购陈强在丹钢公司按比例出资3750万元中的1250万元,享有丹钢公司股东的权利与行使义务。陈强开始认为表兄有十多年办钢厂的经验,担心今后在业务上搞不过他,于是没有同意表兄加盟。后来,他在岳母的掇合和妻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表兄认购1250万元股份。
表兄投资五百万
临时变卦被起诉
“创业是艰难的,特别是在异地打拼更是难上加难!”陈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年底,他们好不容易拿下丹江钢铁公司的项目后,便将弟弟陈勇请到公司来参与管理。林金良承诺投资1250万元股份,但首付只给了500万元,并让他写了这样一张收条——
兹收到林金良投资在丹江口市丹江钢铁有限公司投资款伍百万元整(500万元)。收款人:丹江口丹江钢铁公司总经理陈强。
2003年11月25日
2004年5月11日,陈强与林金良将这500万元转入丹钢公司集体账户上,并由该公司财务人员出具了盖有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收据”。收据上写着:今收到陈强(林金良)投资丹江钢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款人民币计伍百万元整。收据备注一栏内写着:林金良应缴1250万元,占股份14.2%,还欠750万元。
林金良向丹钢公司交款后,便到湖北丹江口市丹钢公司基地安营扎寨,还从福建带来3名嫡系亲属监督投资款使用,并参与公司管理工作。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为了给福建来湖北丹江投资创业者一颗定心丸,2004年5月24日,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解决该市钢铁行业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书面承诺。称:“我市××钢厂和××钢厂现都处于城市中心,企业已没有发展、改造的空间,加之南水北调工程的即将上马,人民群众对环保要求的提高,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两公司进行搬迁改造势在必行。为此,市政府研究决定:一、将两钢厂两生产基地合并为一个、搬迁至××地原造纸厂(丹钢公司处);二、改造后的新厂其生产规模不变;三、新厂建成投产后,老厂即行关闭。”
2004年8月,陈强与官某牵头成立的丹钢公司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在股东一栏里,清楚地写进了林金良的名字,只是当地工商部门一时未来得及批复。
面对当地政府的重视和丹钢公司建设速度的加快,福建方面当初协议出资的9000万元资金已投入7200万元。而林金良拖欠的750万元投资款,虽经过当地政府协调,公司股东书面催讨,陈强夫妻上门规劝,但其不仅擅自离开了公司,还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
“林金良是打了几十年钢铁交道的专家,他肯定是看出什么风向不干了,我们也不干了,要公司退钱给我们。”林金良欠750万元不投一事,在丹钢公司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金融风暴”,让担任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表弟陈强一下陷入困境。
陈强马上意识到,自己一方认购公司3750万元股份中有林金良1250万元股份,如果林金良出资不到位,陈强将负连带责任,不仅要继续履行全额出资,还要赔偿因出资不到位而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其他股东受林金良的影响也出资不到位,那么福建一起来湖北的同乡先后投资上亿元的丹钢公司,将因资金链中断而停产与贬值;更可怕的是直接影响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的两个钢厂整合与搬迁进程。况且,法律对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诉讼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时限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005年12月23日,万般无奈的陈强将表兄林金良列为被告起诉至具有百万元以上管辖级别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强在《民事起诉状》中称:“2003年9月,原告协议投入丹钢公司3750万元,占公司9000万元股份的41.666%,其中林金良认购了3750万元之中的1250万元,于2003年11月25日投入500万元,迄今还有750万元没有投资到位,给我们造成了巨大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照合同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79万元,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簿公堂重证据
投资借款两难分
2005年12月30日,正在福建省长乐家乡筹划另建一座小钢厂的林金良,签收了邮递员送来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快专递,拆开一看就傻眼了,里面装着三件文书,即陈强对他的《民事起诉状》、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和《民事诉讼须知》。
“陈强这个忘恩负义的东西把老子告了。”林金良接受记者采访时开口就没好气地说。据知情者介绍,他一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就忙去当地律师事务所询问,一位老律师告诉他:“当了被告不用愁,找准法律往上套,关键证据不能少,关系跟上就赢了。”他按这位老先生的指点,在这年的最后一天,风尘仆仆地乘飞机到湖北省武汉市,几经寻求终于找到自称与法院有“关系”的律师当他的全权代理。
2006年4月11日,陈强诉表兄林金良合同违约一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被告林金良及代理律师洗耳恭听原告陈强的陈述时,暗中窃喜:“我没有把柄在你手里,你陈强告什么告!”
林金良按事先策划对陈强的起诉作出了反诉与答辩。
其《民事反诉状》称:“反诉被告陈强是原告林金良的表妹夫,2003年9月11日,陈强夫妇以其投资丹钢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我提出借款500万元,并称该项目很好,赚了钱就马上还。于是,我向妻子董俊舍、儿子林程涛等人筹款500万元,借给了陈强,当时口头约定月息1分。陈强向我借款后还邀请我在其钢厂帮忙搞基建。现在,陈强不顾亲情,不仅不偿还500万元借款,还起诉要我继续给他750万元的投资款、379万元的损失费。对此,请求法院要他用证据说明我何时何地向何人投资了,并且判令陈强立即将500万元借款及利息还给我。”
在法庭上,1250万元投资款被突然说成是500万元借款,陈强一下失态了。他猛然站起来指责林金良:“你当初缠着我要认购丹钢1250万元股份,首付500万元有我打给你的收条复印件和公司收据存根为证。现在,你说我借你500万元,你有什么证据?请当庭拿出来看看。”
“你说我借给你500万元不是借款,是我对你丹钢的投资款,请问我与你或丹钢公司签了合伙人投资协议书吗?既然没有签订协议书,你刚才拿出来的所谓收条和收据存根复印件,都是你仿造的。相反,你向我借500万元虽然没给我写借条,是由于我们福建长乐人在经济往来中没有让人写借条的习惯,但现有妻子、儿子和堂弟、堂妹出庭作证。”林金良也不示弱地反驳道。他说完后,他的妻儿及堂弟、堂妹等立即被分别传上法庭作证,都说是陈强借了林金良500万元。
陈强被林金良一下问懵了,眼看首场官司一时因无有效证据支持将成败局,他与坐在旁听席上的妻子陈玉金的心一下提到了嗓子眼上,两人的额头也直冒冷汗。就在这关键时刻,一个既不代表原告陈强也不代表被告林金良的证人被传上法庭,让山穷水尽疑无路的陈强,一下看到了柳暗花明的重大转机。
原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陈强诉林金良一案中,发现双方提交的证据都缺乏证明力,于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在事先不让原、被告知情时,突然通知当地政府方代表出庭作证。证人冯钢是原丹江口市政府派驻丹钢公司协调组秘书。在法庭上,他介绍了自己亲历多次协调的台前幕后,并当庭出示了原始会议记录。其中,一份记录为:“由于林金良没有按约定继续出资750万元,现由林金良再承担300万元,陈强375万,陈发统分担75万元。”另一份记录为:“林金良发言,我的500万元是否到公司账上,2003年12月9日转1250万元,2004年5月11日转回,由于公司透明度不够,我便将剩余750万元又拿了回去。”
法院判定投资款
经济往来应写条
2006年7月1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原、被告双方多次组织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公开判决。称:“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和质证,法院对林金良通过陈强交入丹钢公司500万元这一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至于陈强与林金良之间是1250万元投资口头协议,还是500万元借贷口头协议,双方举出了相反的证据;陈强主张是投资款,但无投资协议、无工商登记、无出资证明书等直接证据;林金良主张是借款,但是无借款合同、无书面借据等直接证据,其亲属出庭口头作证均属间接证据,不能证实林、陈两人之间有借贷关系;但是,政府方代表冯钢的证据明确反映了林金良承诺向丹钢公司投入1250万元、只到500万元的内容,且与第三人丹钢公司提交的林金良在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上的签名,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由此可见,陈强与政府代表冯钢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强于被告林金良的证据……”
法院认为:“林金良与陈强关于由后者代表前者向丹钢公司出资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林金良应按约定履行向丹钢公司出资1250万元的义务,其出资500万元后,剩余出资未履行系违约行为。陈强作为丹钢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其损失。林金良的出资是算在陈姓股东的出资中的,其出资不到位给陈强将造成已有股份贬值及资金不能利用的经济损失。陈强主张其中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院认定陈强与林金良之间系代表投资关系,林金良反诉陈强借款500万元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金良应向丹钢公司续缴750万元出资。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林金良赔偿陈强经济损失2790176元。三、驳回林金良的反诉请求。
陈强一审胜诉后,拿着法院判决书回到福建家中与妻儿欢聚一团。他以为此事就这样过去了,从此可以一心扑在公司建设上了。于是,他在女儿回国的家庭宴会上发誓:从此后,凡经济往来都要写协议,以免发生纷争,挫伤相互感情。但是,他没有休完探亲假,就收到公司打来的“十万火急”电话——林金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
目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金良上诉案开庭审理后,正在根据双方的要求进行调解之中。
编后语:
陈强与林金良的纠纷是一起典型的经济合同纠纷,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相互合作或经济往来时缺乏“立字为据”的习惯,一旦发生纠纷就有嘴说不清了。正如此案,无论是陈强诉林金良投资不到位,还是林金良反诉陈强借款,都要讲证据。
目前就有这样的人惯用暗投资伎俩,如投资增值了,便按比例索取回报,如贬值或遇到其他情况,就以无书面投资协议为由,说是借款,要求偿还。
读者应从中吸取教训,在经济中交往不要懒笔,尽可能写字据,以防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