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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逃债伎俩

编辑:债务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作为律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律关系。在非律层面上,一般人均把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某种事由产生的拖欠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关系。本文主要也就是针对财物之而言。

  逃则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逃是指务人或务相关人通过各种本质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能够引起的事实、律状态发生改变的以达到不还务或少还务之目的的行为。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导致了权人增加了实现权的成本甚至无实现权,使企业产生了不良资产,使市场信用受到了质疑,使市场交易充满了危机,使金融秩序受到了破坏,使院执行面临诸多的困难等等。

    本文对逃原理、逃手段进行了些思考与剖析,供大家防范之用。

一、逃原理透析

 (一)从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作为一种民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的有力武器。

1、权相对性原理。

    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务人为了逃,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权,致使权最终无实现。

(2)特种权优先原则。务人为了逃,虚假设立了特种权用以对抗普通权,致使普通权无实现。

2、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权人对于同一个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务人清偿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务人面对多个权人时,各个权之间虽然在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

(二)从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3、主体特定性原理。

   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权主体是特定的,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权人要实现务,只能向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权。也就是说,如果务人要逃避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

4、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律责任,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务时,一般情况下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务人用以逃。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

5、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6、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权人无找到特定的务人或者特定的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权人要实现权,将是非常困难的。常见的此原理派生出来的逃手段有:“失踪”逃、“自杀”逃、“遗嘱、遗赠”逃、“继承”逃、“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逃、“注销”逃等等。

(三)从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7、自始无效原理。

    务人为了逃避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律效力,于是乘机逃

8、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务人假造合同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务的目的。

(四)从的履行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9、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的能力。为了实施逃务人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将其怠于行使(甚至放弃)对第三人拥有的权,使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务,使得权人无实现权。合同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

10、瑕疵履行原理。

    务人故意不严格依照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来履行务,使权人的权受损失,从而达到其逃的目的。

11、迟延履行原理。

    务人能够履行而不按照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务,而是拖延时间,以此达到逃的目的。

12、违约毁约原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务人经过综合平衡利益,认为违约毁约所得到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因违约毁约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务人因此选择拒绝履行的方式来实施逃,使权人的原计划的权利益落空。

(五)从的担保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13、担保落空原理。

    为了实施逃、帮助务人逃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权无实现。

14、担保冲突原理。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了对权人的担保失去了现实意义。

(六)从权司救济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15、程序缺陷原理。

    务人为了实施逃,利用了协商、仲裁、诉讼程序的机械性、期间性等特点,赢得了逃的时间或逃避、免除了务。

16、举证责任原理。

    务人利用举证责任有关原理,使权人由于无举证或证据失效,导致权人不能实现权。

17、司权威原理。

    利用司行为的确定性、拘束力、权威性等原理,务人通过司人员实施虚假司行为,最终达到了逃的目的。

18、公证效力原理。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对某一律行为、某一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性的一种证明活动。务人可能会借用“公证”实施逃权人即使明知公证的内容不是事实或者系隐含非目的或因素的,因为公证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等特点,要实现权将困难重重。

(七)从的消灭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原理:

19、相互抵消原理。

务人不恰当地适用抵消的方实施逃

(八)从其他角度推导出来的有关逃原理

20、善意第三人原理。

    为了保护交易稳定,在很多律中均设置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在这种善意第三人与权人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律选择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这也是容易被务人用以转移资产逃避务的。

21、物权登记原理。

    利用不动产、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机械性、滞后性等缺陷,实施逃

22、价格评估原理。

务人为了逃,往往利用财产价格的不确定性以及我国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现状,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财产价格,借以逃

23、转股原理。

    本来,权与股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权是权人可以请求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而股权则是指出资者(股东)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分红权和参与管理权。两者之间本是不可逾越的。在权无实现的现实情况下,权人将权放弃,获得股权,其本身就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在转股过程中,很容易产生逃

24、公私利益转换原理。

    务人利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产权人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因素,通过给予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私人”一定的好处,以达到逃“公”的目的。

25、非律因素干扰原理。

       除了律因素本身隐含的可能被用以逃的原理之外,现实中尚存在有大量非律因素导致的逃现象。比如:制度漏洞、司腐败、执行不力、政府干预、地方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疏漏等因素。

二、逃手段举例分析

    从以上逃原理分析中得知,如果务人可以逃,真可谓是防不胜防,从的产生、的担保、的存在、的履行直至的消灭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均存在着被“逃”之风险。从上述的逃原理中,可以衍生出五花八门的逃手段来,有些逃手段甚至是融合了多个逃原理在其中。下面选取一些比较常见的逃手段加以分析。

(一)破产逃

    破产逃是企业借助破产偿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违规操作以逃避务的行为。

常见表现有:

1.名为集体或私营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人条件的其它组织。

2.政府指令破产,将逃而非还确定为破产目标。

3.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权沦为普通权。

4.宣告破产前务人非减少可供还的财产。

5.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6.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7.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8.给关联权临时设定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破产逃利用了“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业人系独立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人不能清偿到期务,则可能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的特点是“有多少还多少,还多少算多少”,并且,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权不再清偿。而这正是产生逃的关键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破产却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庙”。

针对名为人企业实为个体企业或不具备人条件的其它组织的情况,应请求院确认其为非人的主体(不管工商登记为何种性质)不适用破产的规定,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并告知各权人按民及民事诉讼和有关司解释的规定,请求司部门及时保护其合权益,以挫败务人企图通过主体欺诈逃避务的图谋。

针对其他破产逃情况,其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破产规;其二,权人应充分利用现行赋予的权利;其三,权人应当监督清算组和院严格依照定程序实施破产。

(二)改制逃

    改制逃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避务或妨害权人行使权的行为。常见的表现有: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务的承担。

改制逃应用了“主体转换原理”,企业改制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有关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所以,要防止此类逃,关键需要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转换关系。

2003年初最高人民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改制逃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司解释。

(三)移资逃

移资逃是直接而单纯的逃方式。

主要表现有:

1、直接转移财产(比如,主管部门将其主管的一家务人企业的财产直接转移到另一家非务人企业,并迅速处置财产);

2、直接将财产赠与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据上的特殊规定,将汇票直接背书给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价买受第三人财产(比如,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而务人故意违约)。

对于此类转移资产逃的手段,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规定的“撤消权”制度。《合同》明确规定,因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对权人造成损害的,权人可以请求人民院撤销务人的行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院撤销务人的行为。然而,仔细研究该规定,可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更多的情况可能是权人明知对方是逃,也没有足够证据,从而,也就无行使撤销权。

(四)诉讼逃

即借用司权以规避司权的保护,这种逃叫诉讼逃。常见的表现有:

1.与关联企业打假官司。当事人串通进行假诉讼、假执行,而且,这种作借助了司文书的确定力,使逃行为变得合而不容置疑,一旦务人的财产根据虚假诉讼的判决转移占有后,权人几乎是无可奈何的。

2.假查封。务人与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以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权人申请的查封和执行。

3、利用诉讼时效。根据有关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的只有一年。可能会由于权人对诉讼时效制度不够了解或者由于务人设计的某些“陷阱“,导致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权不再受院保护。

防范诉讼逃,关键是要遏止院的不规范行为,权人应积极行使监督权和申诉权。另外,需要权人更强的律意识,确保权的严谨、权利凭证的完整和把握诉讼时效,不给务人以可乘之机。

 (五)其他逃手段防范

    由于篇幅所限,对其他逃手段本人不一一列举。如果能够领悟本人归纳总结的25条逃原理,那么,要把握务人(如果想逃的话)可能会实施哪些的逃手段和行为就不难了。

    总体而言,在目前的政府以及各行各业高呼“讲诚信”的状态之下,作为权人学会“知己知彼”以防范务被逃、权被废是必要的,但愿本文整理的25项逃原理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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